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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误载陈新甲下狱弃市日期

         

摘要

《明史·七卿年表二》载:陈新甲于崇祯十五年“八月下狱,弃市。”同书《庄烈纪二》又记:崇祯十五年八月“丁卯,兵部尚书陈新甲下狱,寻弃市。”夏燮《明通鉴》亦从其说,将陈新甲下狱的日期系于崇祯十五年八月丁卯。按是月朔为戊戌,丁卯为三十日,即八月最后一天。此说将陈新甲下狱、弃市的时间置于该年八月,其被杀自然也不会晚于丁卯,这也就是说,他的下狱、弃市发生在同一天。实际上,并非如此。关于陈新甲之下狱,《崇祯实录》崇祯十五年七月条记:“丁酉,兵部尚书陈新甲下狱。”谈迁《国榷》卷98、戴笠吴殳《怀陵流寇始终录》卷15亦有相同的记载。王鸿绪《明史稿·庄烈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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