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税务与经济》 >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性质之辨

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性质之辨

         

摘要

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应当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学界对此行为性质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立法本意有误;违背犯罪构成理论,混淆了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违背禁止分割评价的定罪原则;违背罪数理论;是立法随意的表现。本款规定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应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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