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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警误击拒捕通缉犯用枪过当?——评'最高法院'2016年台非字第88号判决与其历审裁判

         

摘要

警察人员执行职务,在得使用枪械时,仍应基于急迫之需要,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以防止滥用枪械而侵害人民权益."最高法院"2016年台非字第88号判决与其历审裁判,便认为通缉犯拒捕遭员警对空鸣枪示警,仍不理续踩油门迅速以顺时针方向倒车绕过员警欲逃离现场,此时员警在使用枪械未选择对通缉犯侵害最小之方式,即率而对人下肢连开3枪,用枪之方式逾越必要程度,致所欲达成之行政目的,与侵害之法益轻重失衡,不得以依法令之行为阻却违法,惟其逾越必要程度用枪虽不能主张正当防卫,但有误认有不法侵害之情事存在,符合误想防卫情形,最后认定欠缺罪责故意但成立业务过失致死罪.然判断员警用枪是否过当?应先从使用警械的法律授权条件观察,若属正当法律授权的范围,且其使用行为也遵守诫命上的要求,则其行为便属正当行为,纵使所生之侵害结果,非属预期,仍不能倒果为因而科以刑责,否则所谓依法令之行为不罚,将沦为空谈.况且判断是否逾越法令之授权,应从身历其境"理性警察"的行为作为判断基准,结果仅是参考辅助作用之一而已,而非已后见之明判断.是以,本案之判决,仍有检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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