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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若干问题之我见

         

摘要

<正> 我国民法上是否存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争论一直激烈,意见极不一致。我认为有必要再加以说明。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在近代民法理论上几乎形成了一种固定的见解,我认为应该重新加以探究。无过错责任的固有含义,是民事责任的成立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就是说,对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然无过错,亦应负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在任何情况下都要负赔偿责任。各国立法例多承认行为人可以提出特定的抗辩或免责事由。赋予无过错责任这样的含义,其优点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遵循先例,可以直接根

著录项

  • 来源
    《当代法学》 |1991年第3期|34-36|共3页
  • 作者

    崔建远;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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