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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侵害排除和排除危害制度——从美、日、德相关诉讼制度的视角

         

摘要

美、日、德法院可以依据环境法适用侵害排除和排除危害责任。该适用大概分为两个阶段,即法律对危害事实存在的不合法性判断,以及法院对环境危害的不合理性判断。但我国环境法在侵害排除和排除危害制度方面存在缺失和不足,为完善我国侵害排除和排除危害制度,污染防治法应确认受害者、检察机关和环保公益性组织的排除危害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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