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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必为性和可行性

         

摘要

<正>诚如MartinHeidegger所言,吾人对一切的事物的认知是以语言认识为基础而建构。而如何对语言予以诠释,尤其是就语言所指称对象与其所存处世界的符应的面向出发,则系诠释学研究范围。法学必然涉及文字内容的理解和解释,因此,法学也是解释学的研究领域。而且,法律解释学一直是古典解释学的重要分支。自19世纪以来,法律解释学因研究时间跨度之大研习人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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