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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摘要

<正> 一、有关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此,在理论和实践上如何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分歧。有人认为,这仅仅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上的规定①,是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履行的程序义务,因此是对劳动者权利的

著录项

  • 来源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2期|136-139|共4页
  • 作者

    于永龙;

  • 作者单位

    青岛大学法学院 266000;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劳动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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