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当代经济》 >精神损害赔偿略谈

精神损害赔偿略谈

         

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一规定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个新突破,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标志。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也只是处于初始阶段,远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就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基本问题,作一个简要介绍并浅谈一些个人的看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