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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业打假人的立法规制问题

         

摘要

从"王海现象"出现至今,围绕职业打假人是否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争议持续不断,近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致使这一争议发酵.把职业打假人纳入消费者的范畴符合现实生活的需要,也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原意相契合.任何一项制度的适用总是在综合衡量社会利益的前提之下做出的选择,对职业打假人适用惩罚性赔偿旨在惩罚阻遏恶意行为人,是符合价值判断标准的.但职业打假人在消费目的上与普通消费者存在差异,确有必要进行立法规制,对职业打假人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进行规制,限制其利用职业打假获利的范围;对无法通过惩罚性赔偿获利的职业打假人,可以通过向监管部门举报等手段获利.通过政府监督、全社会监督等多种监督手段的综合运用打击商家造假、售假的行为,构建社会的诚信体系.理性而有限度的适用惩罚性赔偿、构建以公权力机关打假为主,社会公众打假为辅的打假体系,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净化市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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