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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释义(九十)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摘要

<正>(接上期)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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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中国橡胶》 |2023年第3期|60-6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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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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