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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钩者诛”新解

         

摘要

正 《庄子·胠箧》:“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成玄英疏:“钩者,腰带钩也。”恐非是。后人据此误以为:钩,极言其贱;国,极言其贵。窃小者反诛,窃大者反侯;益误。钩在此实指南方贵重之宝刀,《吴越春秋·阖闾内传》:“阖闾既宝莫邪,复命于国中作金钩,令曰:‘能为善钩者,赏之百金!’吴作钩者甚众。”“钩”即“吴钩”,与“莫邪”同为宝刀之名。徐锴《说文系传》引:“晏婴曰:‘曲兵将钩之,吴钩也。’”《汉名臣奏》:“近臣侍侧,不得著钧。”《东观汉记》:“赐邓遵金蚩尤辟兵钩一。”可见,“钩”为高级官员所佩宝刀,君王因其贵重,故用作赐品。且战国时虽严刑峻法,未闻有因窃衣带钩而诛者。《晋书·刑法志》:“秦汉旧律,其文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用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其《法经·杂篇》:“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而《胠箧》“窃钩”上正有:“为之符玺以信之,则并与符玺而窃之。”窃“符玺”当诛,窃“钩”亦当诛,可见“钩”与“符玺”同为宝物,“窃钩”在当时已构成重大刑事盗窃案,其诛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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