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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从“隐形审查”到“附带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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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选题目的

(二)选题意义

1、理论意义

2、现实价值

(三)研究方法

一、规范性文件概述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特点

1、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2、规范性文件的特点

(二)规范性文件的一般审查制度

1、权力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2、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二、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学理探讨及制度实践

1、司法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理论基础

2、司法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学理探讨

3、司法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制度实践

(二)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模式的演变

1、隐形审查模式:1989年-2004年

2、说理式审查模式:2004年-2014年

3、附带性审查模式:2015年至今

三、域外国家与地区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之借鉴

(一)域外国家和地区的规范性文件概述

(二)域外国家和地区司法审查实践

1、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审查实践

2、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审查实践

3、台湾地区司法审查实践

4、小结

四、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制度的完善

(一)附带性审查制度主体

1、启动主体

2、审查主体

(二)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范式

1、审查方式

2、审查标准

(三)附带性审查的结果处理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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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模式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伴随着相关规定的出台和理论实践的发展而循序渐进的演变的。2015年我国通过新修《行政诉讼法》确立了附带性审查的制度,制度的创设只是解决问题的开始,接下来需要重视的课题是如何使得制度得以有效的运行。
  本文通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规范性文件的基本问题和相关现实状况进行了简要的梳理。第二部分以时间为线索,梳理了我国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模式的演进情况,通过对不同时期人民法院在具体个案中对待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分析,本文认为我国规范性文件审查模式发展史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比照规章适用的隐形审查模式(1989年-2004年);第二阶段:说理式的审查模式(2004年-2014);第三阶段:附带性审查模式(2015年至今)。第三部分叙述了规范性文件在域外国家和地区是如何命名界定的,并对域外国家的行政规范的司法审查进行简要梳理,找出对我国实践操作有借鉴意义的部分,并予以采用。第四部分则重点论述新确立的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制度在司法实务中运用的问题,以期对新制度的司法操作能够有所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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