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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研究——以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司法审查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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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前言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概述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界定

1、法定职责的概念及种类

2、不履行法定职责与行政不作为的辨析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形式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三阶段

2、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形式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构成要件

1、申请要件

2、职权要件

3、期限要件

4、实质要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司法审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程序审查

1、对相对人申请的审查

2、起诉期限的计算

3、原告主体资格审查

4、重复起诉的审查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实体审查

1、职权审查:是否有法定职责

2、期限审查: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

3、实质审查:立足申请人的请求满足

4、流程审查:排除程序不终结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影响行政赔偿责任份额的因素分析

1、等差原因法量化原因力

2、比较过错量化过错程度

(二)行政赔偿责任量化标准的构建

1、概率法确定责任份额

2、运用赔偿责任量化标准需要注意的问题

3、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责任份额量化标准的检验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裁判

(一)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

(二)限期履行判决的适用

(三)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

(四)限期履行判决与确认违法判决的并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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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数量激增以及种类的日益繁杂,使得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合法性审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不履行法定职责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危害后果难以明显、直接呈现,但其危害性却是实际存在,甚至超过行政乱作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手,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研究显得紧迫。
  不履行法定职责是一个司法实务中常用概念,与行政不作为不能简单等同。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充分不必要关系。明确拒绝履行、默示拒绝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三阶段。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较典型不履行法定职责更具有隐蔽性、逾期不明显性和违法的无形性。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程序不终局、实体不终结、就轻处理、迟延履行等四种形式。不履行法定职责由申请要件、职权要件、期限要件和实质要件构成。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司法审查可分为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两个阶段。程序审查主要侧重于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条件,具体包括: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是否提交、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以及原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方面审查。实体审查着重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主要体现在: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否满足申请人的请求、是否排除程序不终结。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责任份额的量化是解决“同案同判”,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途径。通过原因力比例的引入,以等差原因法量化原因力,同时用过错比较法量化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用概率法确定行政赔偿责任份额,最终得出一套统一标准和自由裁量权相结合的“复合式量化标准”。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司法审查,最终归结于对案件的处理。本文最后就不履行法定职责所涉及驳回诉讼请求、期限履行判决、确认违法等裁判方式适用予以细化,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审理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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