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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不宜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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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基本规则和一般适用范围

第一节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基本规则

第二节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一般适用范围

第三节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主张的产生

第二章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的纷争

第一节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的实践分歧

第二节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的理论分歧

第三章 支持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的主要论据的评析

第一节 同类原则

第二节 更优惠的程序待遇

第三节 目的解释

第四章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的不良后果

第一节 程序待遇条约选购对东道国不公平

第二节 条约利益失衡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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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惠国待遇是当代国际商事条约的重要内容,是多边主义的核心,同时也是国际投资协议的基石。一直以来,最惠国待遇条款只适用于实体问题,但是近年来不少投资者主张将最惠国待遇条款扩大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国际仲裁实践以及国际法学者在这个问题上分歧很大。
   本文探讨的中心问题是,基础条约没有约定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时,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更具体地说,投资者能否依据最惠国待遇条款享受第三方条约的争端解决程序待遇。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由四章组成:第一章阐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基本规则和一般适用范围;第二章分析围绕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的纷争,指出了其中的实践分歧和理论分歧;第三章评析支持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的主要论据;第四章分析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的不良后果。本文认为,除缔约双方有明确约定外,最惠国待遇条款不应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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