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2015第七届世界儒学大会 >'乐治'在法理社会中何以可能

'乐治'在法理社会中何以可能

摘要

"乐"于"礼乐刑罚"中存而不论的传统应该给予整理.在伦理共同体中,"以乐治国"之"乐象"以表征天地"雷出地奋"的健行之气而获取公共性资源;之"乐情"依托祖先崇拜(乐德)而生发统合作用.rn 在伦理共同体远逝、法理社会精进的过程中,"乐情"与"乐德"的矛盾和分化凸显:与天理结构相区别的主体情感成为契约社会中统合主体间性的最后自然和社会治理的心性基础;同时融通"天地人我物己关系"的感通思想构成反思程序宪政学对主体原子抽象的理论力量.在此现代性的处境中,立足情本体和主体间(天地人我物己)先验关系的"乐治"由伦理转向审美的努力交给了"审美共通感"去奠基."乐治"思想的民族认同援引伦理共同体结构中的性情、天人关系等先天条件,同时也介入了"审美共同体"的国家反思.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