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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事判决在东盟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摘要

东盟国家间的司法协助程度远远没有欧盟国家高,也缺乏类似欧盟《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理事会法规》等公约和法律文件。因此,东盟国家彼此之间判决的流通性不高。作为东盟外的国家之一,中国的判决要在东盟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需遵循双边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随着自贸区的建成和启动,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往来的加深,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需求将急速增长。对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现在仅有的与越南、老挝之间的双边条约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与其他国家间仅依靠互惠关系作为承认与执行的依据太模糊、费时、复杂,对国家间持久稳定的经济发展形成障碍。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经贸往来的增加,跨国商人需要交易的安全、便利以及争议解决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传统内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不信任和自我保护的态度不再适应自贸区快速发展的需要。中国-东盟自贸区不仅需要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的实体条约的保障,同样需要争端解决等程序条约的支撑。中国与东盟和其成员国需要缔结新的司法协助协定,确保自贸区内判决一定程度的流通,形成达成共识的标准,以实现自贸区内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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