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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反就業歧視管制法制檢視:以性别之規範分析

摘要

劳雇关系是私法关系,当事人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为其关系之根本.自由权为基本权,以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之观点出发,国家立法者之立法对契约自由予以管制需衡量是否触及侵犯私人间形成其生活秩序之不可或缺的范围.在立法上,反歧视之工作平等制度,却往往是保护弱势者或少数者,而国家以强行立法方式介入管制当事人之间的自治行为。因而,其制度属于国家立法封当事人执行职业与选择职业之契约自由之介入管制。探讨了以宪法基本权保护直接管制男女之私法自治自由,包括性别之一般平等原则之基本权规制,性别之特别平等原则之基本权规制,对性平法管制措施进行了检讨,并对2012年最著名之性别就业歧视案件进行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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