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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益重述的声誉惩罚——来自高管变更的证据

摘要

本文研究了上市公司发生收益重述后对高管的声誉惩罚,以中国证券市场2001-2002年A股中发生收益重述上市公司和按照上市年限、行业配对的控制公司为样本,检验了高管变更和收益重述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在控制了公司经营业绩、股权集中度、第一大股东控制力、双职合一、是否配备独立董事变量后,与控制公司相比,收益重述公司在收益重述宣布一年内更加可能更换高管,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收益重述问题监管资源有限,对收益重述公司的声誉惩罚是证监会监管的一个必要补充;另外,为了恢复投资者的信心,收益重述公司在收益重述宣布后三年内对公司治理进行了重要改善,包括减少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增加独立董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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