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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辞说服理论研究——用法律修辞方法讲法说理

摘要

当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这一方面表明了法治中国的建设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彰示着法学研究的视角开始由立法活动转向司法过程.在对司法过程相关问题的研究中,法律修辞(学)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青睐.其中既有实务领域的司法人员,也有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既有理论法上的整理建构,又有部门法中的具体分析.宄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作为人类理性的产物,法律本身就存在着"修辞学属性",体现为对人的一种价值关怀;另一方面,作为一门法律方法,法律修辞的基础是法律思维,"作为修辞的法律"和"把法律作为修辞"两个命题分别体现着法律的"事实性"和"规范性"双重本质.修辞方法也不再是简单的遣词造句,而是通过"可接受"的前提和"可废止"的型式的构建从而实现特定语境中的主体间说服.从而,通过修辞方法的说服过程弥补着法律解释和法律逻辑方法的机械被动或价值缺位,追求着立足于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之上的"可接受性",从而实现司法裁判对听众的说服.全文主要从两方面展开论证:第一方面包括文章的第一、二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了法律修辞的内涵界定和论辩实质,正是这种论辩的实质支撑着法律修辞的说服理论,并契合着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视角;第二部分则从作为一门法律方法的角度对法律修辞说服理论的司法价值意义进行分析,即修辞方法的目标是通过对法律解释和法律逻辑等方法的分析,来实现司法裁判的讲法说理;第二方面为本文的主旨部分,是对法律修辞说服理论的具体详细分析和阐述,通过"说服的前提与型式"、"'修辞—论辩'中的主体和实现的共识及其语用有效性"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分别对应文章的第三、四部分.在第三部分中,从对真与可接受的前提分析入手,得出"前提真"的理想化和非现实性,并指出修辞论证中所采用的非形式逻辑构造下的"可接受"的前提,这与修辞论证所构建的"可废止性"型式一同构成着法律修辞说服理论的基础;在第四部分中,通过对司法主体及其主体间共识的归类分析,构造了修辞说服实现的场域.区分不同听众从而采取不同说服方式是法律修辞的特点,而不同主体间共识的达成和实现不仅体现着法律修辞的说服效果,而且也是司法过程的人文价值体现.而此部分论述基于的理论前提正是在语言学领域的"语用学转向"背景之下,修辞论证的过程本身就是"语用有效性"的实现.无论是对语境的关注还是对主体间共识的强调,都是一种论辩过程中的说服,这种作为法律修辞本质属性的论辩活动也是对法律修辞说服理论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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