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海外腐败法》
《反海外腐败法》的相关文献在2004年到2020年内共计6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邮电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5篇、专利文献121825篇;相关期刊50种,包括人民检察、法人、南风窗等;
《反海外腐败法》的相关文献由57位作者贡献,包括卢建平、岳平、曾峥等。
《反海外腐败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21825篇
占比:99.95%
总计:121890篇
《反海外腐败法》
-研究学者
- 卢建平
- 岳平
- 曾峥
- 胡朝晖
- 陈瑞华1
- 黎宏
- (法)弗雷德里克·皮耶鲁1
- (法)马修·阿伦2
- Sun Xiaolei
- 余敏
- 侯佳
- 侯隽
- 刘岳川
- 刘旭1
- 刘玉翠
- 刘育峰
- 原丽丽(编译)
- 吕成龙
- 吴文娟
- 姜涛
- 安德烈娅·鲍尼姆·布兰克美
- 宋彭
- 宝淇
- 岳平1
- 廖潇颖
- 张帆
- 张旭辉
- 张翃
- 徐亚岚
- 徐菁菁(编译)
- 慎凯
- 明叔亮
- 曾峥2
- 李俊2
- 李睿
- 江洋
- 法悟
- 王以超
- 王卜
- 童嘉嘉
- 约翰·M·托特
- 胡伟
- 胡勒
- 胡子京
- 蒋姮
- 蒋煜宏
- 袁杜娟
- 赵文艳
- 赵骏
- 越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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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育峰;
刘玉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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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逐步扩大《反海外腐败法》的适用对象和管辖范围,针对该法的海外执法越来越频繁,罚款金额不断攀升,出现了针对空客公司等的一系列天价罚款案.这些天价罚款案存在一个共同点,即被处罚的主体均非美国注册公司,贿赂对象并非美国公职人员.石油行业一直是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反海外腐败执法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在中美贸易战的大背景下,中国企业面对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全球执法的风险日渐增大,要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账簿,加强合规体系建设,建立第三方审慎调查及付款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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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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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颁布至今,已成为公司在进行跨国商业交易活动时无法忽视的风险基准之一。《反海外腐败法》在依据地域管辖等原则划定管辖范围的同时,还利用反腐败执法机构强势执法在实践中不断扩张域外管辖。中国作为吸引外资的新兴市场,清廉指数相对落后,一直是《反海外腐败法》适用案件的高发地区。随着中国倡议的提出,更进一步加强了对中方企业的执法。对此,我国政府应致力于完善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国内外企业创造平等自由的营商环境,中国企业应积极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通过多方面举措尽可能避免因FCPA管辖扩张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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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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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FCPA”即美国《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的简称,该法于1977年制定,1988年修订,目的在于限制美国公司利用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并对在美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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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弗雷德里克·皮耶鲁1;
(法)马修·阿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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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海外腐败法》给我带来了牢狱之灾(此后还须继续服刑4个月),而我对这部法律却知之甚少。我找到一份美国律所长达800页的研究文件,其中统计了所有因腐败而被指控的案件。我研究这些案例,将它们和我的案子进行对比。这部法从20世纪70年代末生效以来,就一直受到美国主要行业巨擘的质疑。他们认为这项法律可能会使他们在出口市场(如在能源、国防、电信、制药等领域)处于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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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1;
李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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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对外投资量不断增加,中资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会陆续遇到知识产权、海外反腐等各类法律问题。如部分项目因涉嫌贿赂,被当地司法部门调查而被暂停。本文在分析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及相关国际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海外反腐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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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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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反海外腐败法》的主要内容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该法经过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修订,是目前美国控制美国企业海外商业贿赂行为的重要法律。触犯这部法律的自然人和公司企业,既有可能构成犯罪,也有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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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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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美国1977年实施《反海外腐败法》以来,美国联邦司法部和证交会以该法为根堀对数百家涉嫌实施商业贿赂的美国和外国企业进行过执法活动。自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涉案企业并没有被司法部提起刑事诉讼,也没有被证交会提起民事诉讼,而是通过与执法机构签订暂缓起诉协议(DPA)或者不起诉协议(NPA)的方式,最终换取了执法机构撤销起诉的结果,避免了被法院定罪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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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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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77年实施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确立了两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条款:一是反贿赂条款(anti-bribery provision),二是账簿与记录条款(books and records),又称为会计处理条款(accounting provision)。负责FCPA执法的机构是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从1977年至2017年,在40年的时间里,美国司法部共对相关公司执法302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法174起,其中包括部分与外国机构联合执法的案件。通过40年的执法实践,两大美国机构共向相关公司罚款100亿美元。这种根据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所进行的执法活动,通常又被简称为''''FCPA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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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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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带一路"建设是廉洁之路、文明之路,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必须重视腐败风险防控.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腐败风险有政府干预式腐败与企业内生式腐败之分,前者往往体现为权钱交易,后者主要是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预防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腐败风险,不仅需要加强制度建设,比如营造公正营商环境、强化企业合规计划、预防关键领域腐败和建设腐败风险国别数据库等,而且需要强化国际协作,包括签署国际条约强化反腐合作,通过地方外交减少腐败行为,推进制定《反海外腐败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