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
反担保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203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3篇、专利文献170篇;相关期刊155种,包括安徽行政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反担保的相关文献由216位作者贡献,包括何永新、孙昌兴、崔建远等。
反担保
-研究学者
- 何永新
- 孙昌兴
- 崔建远
- 张兰芳
- 张宇飞
- 徐亚飞
- 本刊编辑部
- 洪亦彬
- 王宝森
- 臧博
- 赵国辉
- 郑岩纯
- 钟金仟
- 陈羚
- 万成文
- 严明亮
- 人行乌中支课题组
- 任成毅
- 任永强
- 何一松
- 何相事
- 余文健
- 余菊
- 冯刚
- 冯辉
- 刘亮
- 刘保玉
- 刘平
- 刘建国
- 刘承娟
- 刘玉喜
- 刘珊红
- 刘芳
- 匡敦校
- 卢礼强
- 吴寿东
- 吴昊
- 吴红忠
- 吴跃章
- 周小瑜
- 周晓
- 周玲珍
- 周茜
- 周黎丽
- 唐林
- 喻宇红
- 固明
- 夏凤英
- 姚志洪
- 姜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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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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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越发严格的银行风控要求,国有企业对担保资源性属性的挖掘,及各级政府对担保行为一系列制度文件的规定,国有企业担保市场化行为正深入落实,与之相应的担保双方风险控制管理、收费标准认定等方面的研究与分析必要且实际。本文从担保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分析入手,介绍了担保的三种类型,简要分析了担保风险及控制、反担保及担保费,以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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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询问:登记人员对受理时是否要收取主债权合同意见不一,主张不需要收取的观点认为:反担保并不是用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因此无须收取主债权合同。而主张应当收取主债权合同的观点认为:如果不收主债权合同,一旦主债权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也将无效,为无效的反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可能会使登记机构承担责任。问:在受理反担保的抵押登记申请时,是否要收取主债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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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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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担保合同中,基于担保的从属性,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得大于主债务。在委托担保合同中,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并非担保关系,其中的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对反担保而言,从保护担保人追偿权的角度,应当将反担保合同认定为委托担保合同的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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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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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尽其所能地明确、细化担保的规则,补充《民法典》欠缺的某些规则。增设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不因担保合同无效而缩减的规则,看似不合逻辑实则确有道理。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主债务的范围,可被允许,只要不准予担保人就超出部分向主债务人追偿就足够了,司法解释却反对之,需要再思。担保人知晓新贷与否不宜作为其是否就新贷承担担保责任的原因,只有其同意方可负责,司法解释在这点上亦应反思。担保合同关于抵押物转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的约定经过登记,可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是司法解释较《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中段的规定合理之处,但仍难扭转有利于金融机构的倾向。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其设立之后续建、新建的部分,符合法理。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罹于时效后抵押人有权对抗抵押权人关于行使抵押权的主张,这虽符合法理,但时间一长便滞碍抵押物的流转,有时还耽误买受抵押物之人完成过户登记,应提出解决之道。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第三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无权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已经消灭为由对抗质权人实行质权,该创设符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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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忠;
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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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为债权强制执行程序的开始,即开始实现债权人利益,此时对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同样是法律应有之义,故需在两个利益之间平衡.民法典第423条在原物权法第206条的基础上,将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作为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法定事由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这一制度设计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于近年来商事活动中出现的最高额抵押反担保的债权确定同样受其调整,但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反担保债权形成的特殊性,给予抵押权人一定期限作出有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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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维越;
张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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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背景 修水巨通公司向中铁信托贷款8亿人民币,稀土公司为修水巨通履行该还款义务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修水巨通为稀土公司提供了反担保,两者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修水巨通将其所持有的江西巨通公司48%的股权依法变更到稀土公司名下,该协议约定该目标股权转让是附解除条件的股权转让,约定当修水巨通足额清偿中铁信托的债务,并足额支付担保费情况下,将目标股权恢复至该协议生效前状态.双方同时约定,若修水巨通未依约清偿债务、解除条件未满足的,稀土公司有权选择实际受让全部或部分目标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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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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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担保的出现使担保变得复杂起来.但在实践中,反担保可以避免担保人在代偿债务后,因债务人破产而遭受的损失无法弥补的不足.因此,经济往来中担保人在对债务人进行担保时,正确使用反担保,能有效保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失.本文依照我国现行《担保法》的规定,针对反担保合同公证业务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以简要探讨,以保证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正确运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除其提供担保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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