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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混淆

反向混淆的相关文献在2007年到2022年内共计11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2735篇;相关期刊63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2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与产业发展”国际研讨会等;反向混淆的相关文献由109位作者贡献,包括游楠、贺文奕、万坤良等。

反向混淆—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11 占比:0.86%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12735 占比:99.13%

总计:12847篇

反向混淆—发文趋势图

反向混淆

-研究学者

  • 游楠
  • 贺文奕
  • 万坤良
  • 刘洋
  • 吴蔼怡
  • 姜渝
  • 孙玉芸
  • 张书青
  • 张伟
  • 张耕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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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唐雨森
    • 摘要: 反向混淆侵权行为是指后商标使用人的使用行为使得商标强度远高于先商标使用人所实现的商标强度,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先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后商标使用人。当前,我国商标反向混淆行为司法认定存在依据缺失、标准错位、因素单一的问题。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建议明确商标反向混淆行为的侵权性质,以在先商标使用人的主观意图、商标强度、是否损害商标的识别功能、在后商标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为考量因素认定反向混淆行为。
    • 杨皓越
    • 摘要: 商标反向混淆理论虽肇始和确立于美国,但围绕商标反向混淆理论的研究也逐渐在国内开展起来.部分学者认为"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为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判决结果有违行权懈怠的衡平原则,依据反向混淆理论的过度保护不符合商标法上授予商标权之意旨.也有学者认为,商标反向混淆是遵循商标注册制的内在要求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本需要,有利于规制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我国并未对"反向混淆"有任何明确和直接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反向混淆和是否侵权在司法适用上的观点仍不明朗.通过对商标侵权判断的"混淆可能性"规则的合理解释,足以有效规制反向混淆现象,无需另行修订《商标法》或构建反向混淆规则.
    • 杨玉婷
    • 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反向混淆逐渐被认可为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与正向混淆相比,其侵权目的、侵权主体的地位均有所不同,且反向混淆突破了商标法的比例原则,所以对于反向混淆的理论构成,学术界仍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然而,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对反向混淆认定标准和考量因素的统一认知,为解决这些困境,应加强对原告商标权的审查并适当提高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应在结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基础上灵活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侧重考量商标知名度、共存可能性等因素,并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综合判断.
    • 王婧婧
    • 摘要: 通过对近年来商标权侵权案例的对比分析发现,在后使用商标的大企业并不是无意的实施"搭便车"行为,而是利用别人的商标来销售自己的商品,目的是渗透市场,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排挤不知名的小企业.本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小企业在市场中处于弱势,这种行为对其商标价值、声誉等都将不利.我国反向混淆的构成要件尚未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从崔清胜、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入手,分析商标反相混淆侵权的认定标准,并呼吁尽快立法对"反向混淆"侵权进行确认,以期"反相混淆"这一具有特殊性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于法有据.
    • 吉映林
    • 摘要: 反向混淆作为一种新型商标侵权类型,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类案件在司法适用上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赔偿依据不足、法定赔偿过多适用等现象。鉴于此,本文从分析经典商标反向混淆案例入手,分析现象背后的原因,从而对我国商标反向混淆认定及侵权救济模式的完善提出建议,以便更好地规制商标侵权的发生,维护商标权人及消费者的利益。
    • 张谦
    • 摘要: 商标反向混淆作为一种新的商标侵权类型,与传统的商标正向混淆在认定因素和损害结果方面有着较大差异,但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反向混淆做出正面回应.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混淆认定标准不统一、赔偿数额差异大以及裁判方式单一化等问题.为全面合理的规制商标侵权,平衡商标权人、商标使用者和相关公众的利益,我国应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反向混淆侵权的认定标准、建立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同时要强化这类案件诉讼时效,以更好地实现《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 白潇阳
    • 摘要: 反向混淆一般是指行为人大规模使用与其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行为人与该等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具有共同的来源,或误认为商标权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导致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与其产品、企业、声誉等之间建立的联系被割裂,市场空间被严重挤压,行为人从而实际控制商标的使用,淹没商标权人的商标,使得商标权人被迫放弃使用自己的商标.本文通过研究国内与反向混淆有关的案例,总结并分析法院的裁判观点并就成立反向混淆的考量因素进行探究.
    • 贺文奕
    • 摘要: 商标反向混淆的特殊性导致现有的金钱赔偿计算方式均存在一定障碍,以权利人损失计算则导致赔偿不足,以被告获利计算又会导致过度赔偿,许可费合理倍数、法定赔偿、惩罚性赔偿又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对在先商标的救济应当以其使用程度作为基本遵循,对于完全未使用的在先商标,金钱赔偿并无必要.对于已经使用的在先商标,补偿性赔偿应当以许可费的合理倍数加以确定,以商品类型寻找许可费基数的参照标准,并以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确定合理倍数.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则要充分考虑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并非是不可或缺的救济手段.法定赔偿可以借鉴美国纠正性广告制度,以被告就相同或类似商品在原告销售地域内投入的广告宣传与营销费用作为基数,并综合其他因素确定最终数额.
    • 李梓青
    • 摘要: 本文结合“茶颜悦色”商标权案例,反思企业在商标管理中的诸多不足,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企业应当更加关注知识产权战略部署,并且加强法律维权意识和商标意识。在公司前期创业时,企业就应多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先注册商标,避免商标侵权困扰,同时也可以有效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应借鉴有度,以诚信原则为准;在注册主要商标后,应趁早申请一系列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筑起一道坚固的商标保护墙,增强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意识;面对商标碰瓷,勇敢防卫,甚至应当主动出击。
    • 贺文奕
    • 摘要: 规制商标反向混淆,既是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商标权益的根本要求,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形成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美国法院采用多因素测试法,针对反向混淆区别于正向混淆的特点,在商标的近似程度、市场的类似程度、商标显著性、主观意图、实际混淆证据等五个方面,形成了一些特有的认定规则。文章结合中美两国在商标取得制度上的差异性,合理借鉴美国经验,从而构建我国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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