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15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4篇、专利文献239篇;相关期刊71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律与生活等;
原审法院的相关文献由150位作者贡献,包括张罗宝、施汉嵘、王吉文等。
原审法院
-研究学者
- 张罗宝
- 施汉嵘
- 王吉文
- 丁武建
- 丛丛
- 任冬杰
- 何其生
- 何玲
- 何谷峰
- 何静
- 余军梅
- 余向阳
- 侯明光
- 俞江虹
- 俞璇
- 修杭生
- 傅国云
- 傅长禄
- 凌峰
- 刘元金
- 刘宪明
- 刘家华
- 刘川
- 刘文国
- 刘晗敏
- 刘树德
- 刘桂璞
- 刘江
- 刘浩
- 刘远志
- 十年砍柴
- 博伟
- 吴建国
- 吴牧
- 吴玉兰
- 吴贻伙
- 周克松
- 唐明
- 夏晓明
- 姚仁安
- 姚蔚薇
- 娄建江
- 孙继斌
- 孙飞
- 孟建
- 宋雨前
- 宓明道
- 宗法酷1
- 尧宇华
- 岑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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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陈某与曾某相识恋爱,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久后便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曾某多次到陈某居所与之发生纠纷,并扬言要伤害陈某及家人,陈某因害怕恐惧而躲藏。此后,曾某又多次前往陈某工作地及其父母住所地张贴大字报寻找陈某,并不断对陈某进行威胁。陈某曾起诉请求离婚,但曾某以非常爱陈某、离开她不能活为由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有和好可能,遂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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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向阳;
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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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如果对被告人加重刑罚,必须同时具备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这两项法定条件。新的犯罪事实指原审未经起诉从而未经审理的新发现的犯罪事实,包括新罪的事实和原审中尚未起诉或遗漏起诉而在发回重审中补充起诉的与原审犯罪密切相关的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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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江虹;
鲁照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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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量刑建议本质上是求刑权,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只是提示性规定,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量刑建议。妥当适宜的量刑建议是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的前提。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应分步骤综合判断,正确把握确定的和幅度的量刑建议适用范围,统一量刑起点选择、量刑情节幅度是有效避免量刑建议和宣告刑差异过大的有效方法。对于以原审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调整理由不充分为由提出的抗诉案件,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并不存在应当改判或发回重审情形的,一般应当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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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其投资款4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涉嫌传销,驳回起诉。李某不甘心,又以王某向其借款未还为由在异地起诉王某,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偿还李某借款。后法院发现异常对本案提起再审,认为当事人和诉讼标的均包含在上次起诉的范围之内,且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因此本案属于重复诉讼。同时,在明知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李某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导致原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书,驳回李某起诉,并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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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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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移花接木的方式将个人借款无端“转嫁”给自己原来所在的公司,还撺掇11名出借人利用所谓的“新借据”起诉“老东家”,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裁判。眼看假官司行将畋露,相关出借人又主动撤诉,试图“一撤了之”,原审法院竟裁定均准许其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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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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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诉讼和仲裁是两种最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然而,法院判决能否像仲裁裁决那样全球流通,自1992年来便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判决全球流通的障碍之一便是如何审查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原审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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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开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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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牙判决项目重启之后,知识产权条款再度引发争议。我国学者对于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草案)》(以下简称《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有效性、归属或存续判决的相关条款存在一定的误解。《公约(草案)》第5~6条中的知识产权有效性、归属或存续判决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均是以这些事项作为主要问题的判决,并不是仅作为诉讼对象的判决。承认知识产权有效性、归属或存续判决的意义在于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维护,保障权利所属国法院作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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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关于应诉间接管辖权的规定,反映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共同规定,但其例外规定存在歧义,建议把该例外规定中的管辖权限于被请求国法律认可的“国际上通常不予接受的管辖权依据”。应诉间接管辖权内在的法理依据在于被告真正的同意,而外在依据则在于法律的规定,不在于当事人默示的管辖协议。同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和实体抗辩的,不影响管辖权异议的效力;管辖权异议被否决后,又进行实体答辩的,除非申请承认与执行一方能证明原审法院依其国内法具有管辖权或被告已放弃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不应取得管辖权。我国可以借鉴应诉管辖的一体诉讼理论。法院原则上没有义务向被告释明法院对被告没有管辖权和被告应诉答辩的后果;管辖权异议应当理解为仅针对国际管辖权,而不包括国内管辖权。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级别管辖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应诉管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