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体资格
原告主体资格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2年内共计12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6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10319篇;相关期刊72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全国法院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等;原告主体资格的相关文献由153位作者贡献,包括于露、刘田原、张晨等。
原告主体资格—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0319篇
占比:98.85%
总计:10439篇
原告主体资格
-研究学者
- 于露
- 刘田原
- 张晨
- 张靖
- 李梦露
- 李爱国
- 汪玖平
- 肖茹
- 乐巍
- 于宇
- 于淼
- 任俊娥
- 伊媛媛
- 何成兵
- 余向阳
- 余晓春
- 刘万金
- 刘亚莉
- 刘俊
- 刘太龙
- 刘小飞2
- 刘晓群
- 刘晨琰
- 刘津坤12
- 刘海蓉
- 刘源
- 刘玉君
- 刘静
- 包梦丹1
- 包玉华
- 叶优子
- 叶嫒博
- 叶阳2
- 吴俊
- 吴凯敏2
- 吴迪
- 吴隽雅
- 周孜予
- 周静
- 唐鸿儒
- 孔凡姣
- 孙海涛
- 宋传柯
- 尹颖
- 张博龙
- 张尤佳
- 张平
- 张弛
- 张心悦
- 张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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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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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20年2月,张三购买了B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套房屋a(位于住宅楼b号楼一层),与B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A市住房保障局进行了备案。2020年12月,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b号楼分户办理了首次登记业务(包括a房屋)。2021年6月,张三以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地查看时应发现而未发现b号楼楼顶存在违法建筑,而办理了首次登记为由,向法院起诉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请求判令撤销该局于2020年12月为B公司颁发的a房屋首次登记证书。本案中,张三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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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凤;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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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关键所在,我国在这一领域仍处于发展阶段,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标准过高、范围过窄,且公民个人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起诉资格一直被排除在制度之外,无法满足司法实践发展的现实需要.立足国情,审慎借鉴各国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我国应当赋予公民个人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降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协调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多重身份问题,构建更加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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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人民群众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显著增强,涉及生态环境的案件明显增多,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亟需解决:一、涉及生态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不易。一是原告主体资格不明确。传统法律并未授权个别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权利。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虽然明确了机关、有关组织就公共利益的侵害享有诉讼的权利,但还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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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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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涉案房屋位于广东省昊川市梅菜街道人民中路45号,是吴川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j称“农业公司”)职工宿舍。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农业公司,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吴府国用(2010)第005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1994年,原吴川县人民政府向农业公司颁发了涉案房屋的粤房证字第4521267号《房屋所有权正》。2004年,农业公司将30套职工宿舍转让给陈观娣等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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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涛;
张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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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权理论、公共信托理论和私人总检察长理论指引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拓展的方向.国外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演变呈现出拓展与抑制共存的基本方略.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存在公民资格缺位、环保组织资格缺乏活力、行政机关资格模糊、检察机关资格明确但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制度实效难以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亟需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予以拓展,并最终建立环保组织、生态环境行政机关为主,检察机关为辅,公民直接起诉为补充的多元协调共治的原告主体资格制度,同时亦需设置必要的配套措施,以抑制主体资格范围过宽所带来的负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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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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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界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之范围,应当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首先严格区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而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陆上环境公益诉讼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分别给予回答.环境案件的起诉顺位也应在区分严重污染环境案件和一般污染环境案件、陆上污染环境案件和海洋污染环境案件基础上,结合我国环境案件诉讼的历史和现实,前瞻性地作出合理安排,确立相应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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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灵侠;
董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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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此期间购买取得的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共有人经房产所有权人认可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身份适格。第三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行政协议的利害关系人,否则不具备对该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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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长清;
杨先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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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政府对土地行政管理案件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收回的是行政相对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虽然占用使用涉案部分土地,但其所依据的是与相对人租赁关系,仅仅是承租人身份,与征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政府收回土地使用仅针对土地使用权的相对人,征收决定生效后即对征收土地具有支配权,征收关系中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优先受让权,承租人的权益可通过民事诉讼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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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露;
张尤佳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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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新型制度,对我国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作用.2012年《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其中.《环境保护法》虽然首次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进行了规定,但为了防止滥诉问题的产生,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进行了过多的限制,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启动立法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进行扩充,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多元化,并根据二次分类标准确定诉权顺位将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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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信平;
许文聪
- 《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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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贵阳市首次组建环保法庭(现已改名生态法庭)以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得到实践,成效明显,但诉讼程序上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本文以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个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视角,按照一审普通诉讼程序顺序分析了起诉和受理阶段、庭审阶段、裁判阶段、执行阶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和方法,希望能为我国正在试行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尽点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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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一点
- 《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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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探究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现状的基础上,介绍了目前已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唯一两家环保NGO(中华环保联合会及自然之友)以原告身份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对这8起案件以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构成为标准进行类型化分析,论证了环保NGO以原告身份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和可行性,指出目前我国环保NG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障碍化因素,并针对性地提出了突破性对策,以期厘清我国环保民间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定位,为环保NGO下一阶段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提供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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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一点
- 《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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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探究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现状的基础上,介绍了目前已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唯一两家环保NGO(中华环保联合会及自然之友)以原告身份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对这8起案件以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构成为标准进行类型化分析,论证了环保NGO以原告身份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和可行性,指出目前我国环保NG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障碍化因素,并针对性地提出了突破性对策,以期厘清我国环保民间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定位,为环保NGO下一阶段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提供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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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一点
- 《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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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探究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现状的基础上,介绍了目前已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唯一两家环保NGO(中华环保联合会及自然之友)以原告身份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对这8起案件以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构成为标准进行类型化分析,论证了环保NGO以原告身份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和可行性,指出目前我国环保NG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障碍化因素,并针对性地提出了突破性对策,以期厘清我国环保民间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定位,为环保NGO下一阶段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提供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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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一点
- 《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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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探究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现状的基础上,介绍了目前已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唯一两家环保NGO(中华环保联合会及自然之友)以原告身份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对这8起案件以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构成为标准进行类型化分析,论证了环保NGO以原告身份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和可行性,指出目前我国环保NG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障碍化因素,并针对性地提出了突破性对策,以期厘清我国环保民间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定位,为环保NGO下一阶段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提供可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