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增加
危险增加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139篇,主要集中在预防医学、卫生学、法律、内科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8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5476篇;相关期刊87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商情、健康生活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等;危险增加的相关文献由113位作者贡献,包括育巍、袁孝宾、陈薇等。
危险增加—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5476篇
占比:99.46%
总计:25615篇
危险增加
-研究学者
- 育巍
- 袁孝宾
- 陈薇
- 雅德
- 何潇
- 李涛
- 毓勤
- 王力生
- 童德华
- 苏泼曼
- 蒋燿
- 郭战宏
- Daneman A.
- Ein S.H.
- Goepp J.
- Huggon I.C.
- Humiston S.
- J.P.A. Ioannidis
- Kathleen Walsh
- Langer J.C.
- Limbos M.A.P.
- Makrydimas G.
- Pappano D.
- Park L.S.
- Ramirez M.
- Sotiriadis A.
- Tarasenko Valeriia
- 于新蕊
- 何春兰
- 何琳
- 何芳
- 余晓梅
- 冯嘉方
- 冰凌
- 刘婷
- 刘学军
- 刘永
- 刘长庭
- 卢纯昕
- 吴娜
- 吴萌
- 周美华
- 夏立平
- 姜军
- 姜南
- 姜垣
- 姜峰
- 宗伦
- 宜文
- 宝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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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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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理基础在于保险法上的对价平衡原则,具体体现为车险费率中的对价平衡问题。在“网约车”等共享经济快速发展的情景下,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认定标准和履行在传统问题未解决的状态下遇到新困境,如多种险种增加履行难度、双重性质增加判断难度,第三方平台的介入。立法上缺位与司法认定中的标准不统一,使得潜在受害人的利益缺乏有效保障,且未能有效回应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应提出以类型化方法明确区分适用后果,构建危险增加的实质判断逻辑,网约车情景下因果关系的加重考量,构建复权制度等措施针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适用予以明确和细化,以期达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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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芳;
吴娜;
杨婷;
艾丽;
李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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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OSA)是一种因睡眠过程中上气道反复塌陷,以反复发作的夜间呼吸暂停、间歇性缺氧(Intermittent hypoxia,IH)、睡眠片段化(sleep fragmentation,SF)等为特征的疾病,已有研究表明,严重OSA罹患癌症的危险增加15%[1],合并OSA的癌症患者死亡率也有增加。据最新全球癌症统计资料显示[2],肺癌仍是导致癌症死亡的主要原因(发病率11.4%,预估死亡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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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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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临床显示,睡眠充足的人,其血液中的T淋巴细胞和B淋巴细胞均有明显上升,淋巴细胞是人体免疫力的主力军,意味着机体抵抗疾病侵袭的能力加强。长期睡眠不足则会导致免疫力降低并诱发其他疾病,危害身体。一天睡几个小时合适?中年人每晚睡眠少于7小时,早亡危险增加26%;但超过8小时,也会使早亡危险增加24%。8个小时左右的睡眠时间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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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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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了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它体现了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及对价平衡原则,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还存在诸多不足,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如扩大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厘清通知义务的履行时限、明确危险显著增加时保险人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及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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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asenko Valeri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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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保险法与俄罗斯保险法具有不少相似性,但是差异不可忽略.其中中国《保险法》中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对于人身保险并不适用.此外,中国的保险法和俄罗斯保险法留给保险人核定的时间最长是30天也有所区别;中国和俄罗斯保险法中对于减少事故损失的赔偿标准有所不同,中国保险法中并没有明确,采取必要措施后投保人必须按照保险人的指示行事.中国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处罚措施更为灵活也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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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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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是保险法上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国现行 《保险法》 虽然对此做出过相应的修改,但仍存在着诸多遗漏与不妥之处,造成司实践中相关法律适用的难题与混乱.本文将围绕危险增加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的扩展,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界定标准等问题进行分析,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立法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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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光乾;
寇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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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法危险通知义务是基于最大诚信和对价平衡原则的法理基础,保险义务人怠于通知而产生保险标的损失核定责任承担纠纷无法避免,因保险人赔偿责任以承保标的危险程度为标准,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使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更,保险当事人履行此义务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从保险合同规定性、风险增加程度、义务人过错衡量三方面确定危险增加类型化区分,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考察主体确认义务履行的责任和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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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蛋白质技术国际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199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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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提供了改变人体血液中胆固醇成分浓度的方法。将大豆黄素物质施用到人体以增加HDL-胆固醇的浓度,并降低血液中LDL-胆固醇的浓度。可以将大豆黄素物质以药物组合物的形式施用,或者以饮食添加物(包括以大豆蛋白为基础的饮食添加物)的形式施用。使用大豆黄素物质增加血液中的HDL-胆固醇浓度和降低LDL-胆固醇浓度是通过提供更多对健康有益的HDL-胆固醇和降低引起粥样硬化的LDL-胆固醇浓度而减少粥样硬化和血管疾病发生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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