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21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工人、农民、青年、妇女运动与组织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350篇;相关期刊126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江淮法治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金融危机与劳动法的实施”学术研讨会等;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文献由165位作者贡献,包括左祥琦、丁延军、刘炯杰等。
劳动合同解除
-研究学者
- 左祥琦
- 丁延军
- 刘炯杰
- 刘继承
- 孙晨
- 李盛荣
- 杨专
- 林淑惠
- 王江
- 肖胜方
- 车雅婷
- 郭杰
- 陆海依
- 于法鸣
- 于秀娟
- 付迎斌
- 任慧芳
- 何光学
- 何永强
- 何永红
- 余亚
- 侯廷卫
- 党书山
- 冯亚洲
- 冯彦君
- 刘业林12
- 刘大卫
- 刘峻宇
- 刘巍巍
- 刘晓倩1
- 刘海燕
- 刘路方
- 刘颖
- 利进祥
- 卓先发
- 叶好雨
- 吕景胜
- 吴彬
- 吴桂芳
- 吴瑕
- 周开畅
- 周悦丽
- 周斌
- 周虎
- 唐付强
- 夏燕
- 姚栋财
- 姚维振
- 姜丽艳
- 姜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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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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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但该原则内涵丰富,在劳动合同解除案件中对其适用存在诸多困惑,因此有必要以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性、限制性与调整性三大功能为核心进行类型化研究,以明确该原则的具体适用形态。其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当事人与法院,且仅在该原则与案件之间存在必要性与相关性时方才适用。其二,根据补充性功能,对劳动者附随义务的解释应严格以法律规定为前提;根据限制性功能,应注意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膨胀;根据调整性功能,应遵循例外情况才予以适用的原则。其三,在适用过程中应课以相关主体一定的法律责任,从而保障上述功能的适用效果,平衡劳雇双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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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单位一员工离职,依照规定,我单位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但该员工不配合单位转移档案。请问:灵工离职但不配合转走档案的,我单位应如何处理?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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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许多读者向主持人咨询经济补偿金的相关问题。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偿,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者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单位是否有权暂扣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主持人整理了近期咨询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部分代表性问题,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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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庆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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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因其违反合同效力的一般原理而饱受非议.但"双重法律效果"理论的发展,已经使无效劳动合同之解除不再是"概念上不可能的事".无效劳动合同的解除,在效果上可以达到"有效——解除"路径的效果,同时可以达到私法上合同无效以及合同解除理论所无法给予的社会实益.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置于社会法的视角下,体现的是国家对劳动市场秩序的积极干预和构建的理念,具体是通过直接否定合同效力、固有利益剥夺以及激励合同守约方运用解除制度确保"合同惩罚"实施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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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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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而经济补偿金制度则为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对用人单位起到约束作用.但是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劳动环境,需要根据我国国情对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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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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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李某原系国宝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销售,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3296元。李某在职期间与国宝公司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国宝公司须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1680元/月,李某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须向国宝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李某离职后即入职三川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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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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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不当解雇保护理论来看,我国不当解雇的学理内涵不够明晰,现有不当解雇保护制度缺乏对不当解雇的直接规定,且存在解雇事由清单化、相关法条规定缺失(如缺乏禁止反社会性不当解雇的规定)、救济措施适用不当、工会保护存于表面等缺陷.考察德国不当解雇保护的立法规定,借鉴其以《解雇保护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可对完善我国不当解雇保护的立法规定、法律救济和规范监督有所助益.具体而言,应构建体系范式,明确解雇事由的内涵和外延;结合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加强反社会性不当解雇的立法保障和司法救济;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根据不当解雇类型的不同设计不同的救济措施;通过改变组织财政形式保障工会的独立地位,强化工会对不当解雇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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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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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不当解雇保护理论来看,我国不当解雇的学理内涵不够明晰,现有不当解雇保护制度缺乏对不当解雇的直接规定,且存在解雇事由清单化、相关法条规定缺失(如缺乏禁止反社会性不当解雇的规定)、救济措施适用不当、工会保护存于表面等缺陷。考察德国不当解雇保护的立法规定,借鉴其以《解雇保护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可对完善我国不当解雇保护的立法规定、法律救济和规范监督有所助益。具体而言,应构建体系范式,明确解雇事由的内涵和外延;结合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加强反社会性不当解雇的立法保障和司法救济;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根据不当解雇类型的不同设计不同的救济措施;通过改变组织财政形式保障工会的独立地位,强化工会对不当解雇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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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好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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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出于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在规定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的同时,也规定了若干前提和相应法律责任,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但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带来法律风险。建议修改并公示劳动规章制度,注意搜集和留存相关证据,发挥用人单位中工会的监督作用,以期兼顾劳动者倾斜保护和用人单位法律风险规避,推进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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