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原则
利益原则的相关文献在1959年到2022年内共计227篇,主要集中在中国政治、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3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432篇;相关期刊198种,包括前线、共产党员:上半月、民主与法制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11“伦理学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首届中国航海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等;利益原则的相关文献由232位作者贡献,包括慎海雄、王蒙、鲍尔吉·原野等。
利益原则
-研究学者
- 慎海雄
- 王蒙
- 鲍尔吉·原野
- 何小平
- 梁爱强
- 王楚明
- 陈翠芳
- Chai yan-ping
- 严明清
- 中内功
- 于占福
- 于志富
- 付少红
- 代国强
- 任丑
- 余思璇
- 余耀中
- 佚名
- 佟春华
- 侯卫清
- 俞邃
- 傅书华
- 冯平宇
- 冯春明
- 冯雅娟
- 冯静
- 刘光阳
- 刘卫国
- 刘坚
- 刘守刚
- 刘家俊
- 刘念雄
- 刘春晓
- 刘洪泽
- 刘淑英
- 刘焱
- 刘莉
- 刘雪梅
- 刘霁堂
- 南俊杰
- 卜玉霞
- 卢培琪
- 古希之
- 史晓东
- 吕新雨
- 吴惠之
- 吴昊
- 吴星
- 周万钧
- 周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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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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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已有文献对“双减”政策执行的底层逻辑尚未形成一个系统认识,对“双减”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调查研究不足。从马克思主义物质利益原则出发,综合采用政策执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研究范式,聚焦政策执行的历史基础、目标、关键主体及其利益逻辑,构建“双减”政策执行“起点—重点—终点”三维理论逻辑;通过大样本问卷和走访座谈调查X省“双减”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发现:在“双减”政策执行的第一阶段中,“自上而下”支配逻辑、四组关键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的局部理性博弈逻辑和行动高度契合了理论逻辑;“双减”政策意图虽好但与实际执行条件差异大,引发了新一轮焦虑等现实问题;背后是四组关键主体对于外部评价机制的强依附惯性、对“双减”政策理解不到位、自我发展能力弱等深层次问题。最后,从现实条件出发提出构建全面且有历史观察性的教育评价机制、多措并举消解单一的“求取功名”的社会文化和价值取向、强化适应“双减”新要求的师资培训及配套、健全相关机制等四个政策改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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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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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21世纪, 我国的经济不断走向繁荣, 这离不开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两国之间的经济交流让国际货物运输的重要性得以体现, 但在国际货物运输方面, 我国对国际货物保险原则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 这也损失了不少两国之间的经济利益.本文根据国际货物运输的相关利益, 阐述了运输保险的原则, 依照相关规定, 在分析其中问题的同时提出了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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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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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湖北荆州市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和最大利益原则,按照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以创新、融合未成年人保护平台,研制、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标准,培育未成年人保护专业人才为主攻方向,努力构建新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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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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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少年犯罪问题从根本上看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从整体的视角考虑,来设计少年违法犯罪综合性政策。在建构或完善少年司法综合性政策的时候,要遵循不歧视原则、最大利益原则、尊重儿童原则、保障儿童生存权和发展权原则。少年违法犯罪制度涉及到其他制度的配套,特别应重视措施的可行性以及制度措施之间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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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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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少年刑事司法的保护模式在价值上契合少年最大利益原则,少年刑事司法应该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司法的福利性而非惩罚性作为制度设计的起点。在刑事司法理念上,不应将罪错少年置于追诉、审判的客体化地位,而应处于主体者地位;也不应该把控辩双方的斗争程序作为基础制度,而应该是基于对孩子的爱护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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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i yan-ping;
柴艳萍
- 《2011“伦理学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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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生活在社会中有着多种身份和角色,经常处理不同的人际关系、利益关系,与之相对就应该坚持不同的利益原则.经济生活中要坚持等价交换,集体生活中要坚持集体主义,私人生活中要做到互利互惠,公共生活中要热心于公益慈善.总之,不同的领域就要运用不同的利益原则,才能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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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雅竹
- 《首届中国航海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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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利益原则是海上保险法中一项重要的基表原则,国内外学者对其已经有深入及系统的研究,相关著作数不胜数。从海上保险利益的范围来说,主要有法律利益原则及经济利益原则。在实践中,应当对具体案件进行综合考量,采用法律利益原则,同时充分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以经济利益原则为参考,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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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慧
- 《首届中国航海类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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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利益原则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不仅被各国立法确定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在保险法中得到了贯彻和彰显,成为整个保险法的灵魂。在人类越来越寻求安全和保障的今天,保险业更加蓬勃发展,保险利益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有了新的发展。对于海上保险法而言,保险利益原则当之无愧成为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有句古语叫做“无保险利益无保险”。其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与否,以及保验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是否给予赔偿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实务中经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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