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所得
利息所得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18年内共计222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2篇、专利文献2621篇;相关期刊129种,包括领导决策信息、经济研究参考、中华会计学习等;
利息所得的相关文献由101位作者贡献,包括高培勇、乔亮国、易宪容等。
利息所得
-研究学者
- 高培勇
- 乔亮国
- 易宪容
- 赵洲
- 中国经济周刊评论员
- 伍木
- 余功斌
- 俞子辰
- 倪庆东
- 冯冰
- 冯蕾
- 凌晨
- 刘佐
- 刘冬
- 刘向东
- 刘玉洋
- 刘琼
- 刘祖品
- 刘达
- 卞洁
- 原云山
- 古正
- 向伟
- 向立卫
- 吴千金
- 吴泰康
- 吴霖
- 夏永存
- 孙志伟
- 孙立坚
- 宋伟鹏获
- 宋琳
- 小云
- 岳方
- 崔化宇
- 张丽
- 张元军
- 张怀华
- 张敏敏
- 张斌
- 张玉菡
- 彩云
- 徐振斌
- 徐益秋
- 曹厚彦
- 曾翔
- 李克文
- 李国斌获
- 李应军
- 李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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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洲;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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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及议定书中,对于跨境融资的利息所得,绝大多数规定的预提税税率为不超过10%,同时,规定了特定条件下的来源地免税待遇安排.但是,通过建立数量关系模型后的测算分析,现有的协调分配安排往往难以充分实现税收利益在国家间的公平分享.同时,来源地免税待遇安排的扩展可能造成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税收利益分配上的失衡.因此,应当通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沟通协商,将税收协定中的来源地限制税率全面调整降低.同时,在寻求和推进来源地免税待遇的扩展中,必须同时考虑和形成相应的居民国税收减免的配套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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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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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及议定书中,对于跨境融资的利息所得,绝大多数均规定了特定条件下的来源地免税待遇安排.这些免税待遇使跨境融资的利息税负趋于公平合理,从而有助于支持、促进“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资金融通.但是,免税待遇安排在内容和理解适用上存在着不确定性与分歧争议.为此,应当通过沟通协商使免税待遇安排在内容上更加明确、可预测,并在解释适用上实现协调统一.同时,来源地免税待遇安排的扩展可能造成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在税收利益分配上的失衡.因此,在寻求和推进来源地免税待遇的扩展中,必须同时考虑和形成相应的利益平衡的配套制度与政策,从而进一步鼓励、促进“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资金融通,实现“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价值理念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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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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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地方政府在现行体制下难以通过税收权等权利来获得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时,就应当赋予其必要的举债权 不久前,酝酿多时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终见眉目。经国家批准,浙江省2011年将试点自行发行80亿元地方债(其中计划单列市宁波13亿元),全额用于市县。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浙江省地方政府债券3年期和5年期各占全年债券规模的50%。企业和个人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重点用于完成在建项目,严格控制用于新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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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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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的规定,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企业,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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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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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