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31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农业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05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476437篇;相关期刊184种,包括经济研究参考、上海房地、房地产评估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中国土地学会2003年学术年会、2003中国房地产估价学术研讨会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献由267位作者贡献,包括宝地、成新华、乔志敏等。
划拨土地使用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76437篇
占比:99.93%
总计:476748篇
划拨土地使用权
-研究学者
- 宝地
- 成新华
- 乔志敏
- 周姣娇
- 宋子正
- 张待水
- 李如林
- 李岩
- 李金升
- 杨受林
- 杨继瑞
- 汪莉
- 王发荣
- 秋跃
- 言法
- 贾广葆
- 郭玉元
- 郭锐
- 钟京涛
- 钱卫清
- LI Bo
- LI Fang-fang
- TIAN Qi-xia
- WANG Ai-ling
- 东青
- 丰雷
- 于东
- 于国瑛
- 于建庄
- 仲丹丹
- 何远山
- 余珽
- 傅后迅
- 光戎
- 兰虹
- 冯惠祥
- 冯春雷
- 况亚军
- 刘佳
- 刘俊
- 刘忠庆
- 刘晓燕
- 刘树林
- 刘炳君
- 刘玉
- 刘玉录
- 刘芳
- 刘钦祥
- 刘阳
- 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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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
彭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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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少,划拨土地大量入市不可避免,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逐渐成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法律议题。国家对划拨土地的管制,经历了从禁止非法转让到依法转让的过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结构包含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两种合同关系。批准转让的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皆系对转让合同的履行,但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影响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未经批准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存在无效、有效和未生效三种可能样态。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批不宜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绑定。未经批准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宜再被认定为无效。土地增值易引发转让人撕毁合同的道德风险,认定合同未生效不利于对受让人合同履行可得利益的保护。合同有效与合同履行应相区分,认定合同有效系最佳选择,能兼顾管制与自治,平衡当事人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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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广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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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是历史的产物,也是我国土地公有制的产物,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本文从现有法规政策和现行做法入手,重点分析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在实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创新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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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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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一、废止下列规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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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阳1;
曲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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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摄影、李军晶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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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盼盼;
程道平;
张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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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探讨怎样更合理、准确地衡量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并以此为目的,结合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现状,分析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全新方法思路,以济南市为例制定出划拨用地基准地价,以期为以后划拨用地转出让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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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春晓;
田崇新
- 《江苏省土地学会2015年度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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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鲜明指出要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升到"决定性作用",强调"市场化"导向的坚决态度.地方政府如何能够在维护自由竞争、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同时,又能把经济的决策权还给市场,实现由行政审批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这个转变过程中找到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是关键.对于土地市场,土地价格则是其价值和权益的具体表现,是调节土地利用方式的重要杠杆.在国家逐步取消土地供应双轨制,而划拨土地有偿使用的市场化程度仍不高的背景下,以政府主导制定的基准地价为切入点展开研究,逐步探索市场化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价格体系,尝试在政府管理与资源配置之间找到平衡点,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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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华
- 《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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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是破产实务中的一个重大疑难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其处置规定不清晰并存在冲突,各地分别采取了两种不同处置方案,即政府主导模式与管理人主导模式.由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性所决定,对其处置应平衡与兼顾公私利益,避免偏私.而其经营性则要求政府应该原则批准并支持该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公开市场上出让.政府主导模式因其处置程序的损益性和适用范围的限制,目前面临合法性追问;而管理人主导模式基于其专业性、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变现的中立性等而契合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在实践中逐渐得到广泛认可.应该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政府收回之条件与范围,统一规定共同委托评估、拍卖、按比例分配的处置程序,确定变现资金的按比例分配标准,在法律修改前应对政府收回作限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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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喜山
- 《中国土地学会2003年学术年会》
|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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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在国有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对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处置方式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维持划拨等5种方式.其中,出让、租赁两种处置方式应用较普遍,其他3种方式因有较严格的应用限制,所以采用的较少.相对于出让方式来说,租赁方式变一次性交纳巨额出让金为按期交纳租金.不仅有效地降低了企业资金门槛,而且可以使政府得到持续稳定的土地收益.本文仅就国有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一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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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喜山
- 《中国土地学会2003年学术年会》
|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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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在国有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对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处置方式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维持划拨等5种方式.其中,出让、租赁两种处置方式应用较普遍,其他3种方式因有较严格的应用限制,所以采用的较少.相对于出让方式来说,租赁方式变一次性交纳巨额出让金为按期交纳租金.不仅有效地降低了企业资金门槛,而且可以使政府得到持续稳定的土地收益.本文仅就国有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一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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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喜山
- 《中国土地学会2003年学术年会》
|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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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在国有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对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处置方式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维持划拨等5种方式.其中,出让、租赁两种处置方式应用较普遍,其他3种方式因有较严格的应用限制,所以采用的较少.相对于出让方式来说,租赁方式变一次性交纳巨额出让金为按期交纳租金.不仅有效地降低了企业资金门槛,而且可以使政府得到持续稳定的土地收益.本文仅就国有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一点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