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
出借人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16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2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33篇;相关期刊101种,包括法学、人民司法、民主与法制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等;出借人的相关文献由162位作者贡献,包括刘淇、吴庆田、孙祥虎等。
出借人
-研究学者
- 刘淇
- 吴庆田
- 孙祥虎
- 崔刚
- 潘家永
- 章和夫
- 莫宗艳
- 赵洪科
- 郗盼
- 陈恩红
- Guy Kawasaki
- 一一
- 三川
-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课题组
- 于庆
- 仁泉
- 任蕙兰
- 伍友
- 何玲
- 何筱剑
- 何芳莉
- 依凡
- 侯兆晓
- 冯欢欢1
- 冯爽歆1
- 刘冬凯
- 刘功润
- 刘士剑
- 刘好
- 刘宗开
- 刘建玲
- 刘德宝
- 刘正锁
- 刘润华
- 刘燕
- 利
- 北岸
- 区鸿雁
- 单逸
- 卢延龄
- 卢香
- 史广龙
- 史秀永
- 叶万曦
- 吕文硕
- 吴朝生
- 吴美来1
- 吴贻伙
- 周世文
- 周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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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间借贷中,经常会用到“X分息”“X厘息”的说法,那么一分息到底是多少呢?出借人认为是年息10%,借款人认为是年息1%,由此引发纠纷。到底谁的理解才是正确的?基本案情2014年7月27日,刘某因家庭生活需要向付某借款50000元并约定年利率16%,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刘某未归还,要求继续借用。双方将未还利息和本金一并计算在内,付某又另外拿出一笔钱,一共凑成100000元,重新借给刘某,双方约定利息按年息一分六厘计算,期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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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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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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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常借贷活动中,出借人为确保自身债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担保的情形日益增多。这当中,有的担保人风险防范意识缺失,随意为他人签字担保,最终成为被告甚至替他人还债。因此,在日常接待活动中,为他人担保,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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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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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低的现实,除了退出市场、转向“地下”或变相经营之外,出借人是否还有“第四条道路”可以选择呢?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大幅下调已经成为事实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出借人的“第四条道路”应该且只有提升金融科技能力,大幅压降获客成本、经营成本和坏账成本,实现降本增效,才能继续存活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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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煊(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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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果不是检察院及时依法监督,我这十几万块钱的债权就打水漂了。”近日,当向记者讲述起自己的一次讨债经历时,沈某仍心有余择。2014年7月,孙某通过刘某参与河南禹州某企业非法集资,案发后法院判决非法所得予以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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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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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手头紧”的时候,如果有朋友能缓解你的燃眉之急,那绝对是“雪中送炭”之情。本着“亲兄弟明兑账”原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但履行中出现意外,导致出借人未实际给付借款,借款合同成立么?小梅与小丽系朋友关系,某天小丽因生意资金链断裂急需10万元钱,便向好友小梅提出借款,而刚好小梅有笔定期存款第二天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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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冬凯;
曹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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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的“中间人”在撮合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借款合同后,往往置身事外,但当“中间人”又以其他身份,如“担保人”“出借人代理人”等身份出现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时,单纯的借款关系也变得复杂起来,需要综合案件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当庭陈述等,对“中间人”的“多重身份”进行穿透性审查,从而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借款相关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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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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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几年前,P2P的高收益吸引了大批投资者人场,然后它的兴起和衰退似乎一夜之间。从2007年进人中国,到2013年风靡市场,P2P一度成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代名词。不过,自2016年P2P网贷爆发式增长之后,很多都进人了爆雷阶段,不是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出借人的本金和收益,就是直接卷款跑路。监管部[]对这个行业进行了严监管,平台陆续退出和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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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芳莉;
许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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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已经还过的钱让再还一遍,我实在无法接受。感谢检察机关为我讨回了公道。”日前,河南省浚县小河镇村民王某在向鹤壁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致谢时感激地说。借款纠纷引发官司借款人王某和出借人张某系高中校友,二人平常素有经济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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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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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对一起由三门峡市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确认该案为虚假诉讼,并依法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飞来”的官司周某一家和徐某都是河南省三门峡市市民,周某的丈夫与徐某经常合伙承揽工程。2014年上半年,二人又合伙承包到一个工程,因手头资金紧张,急需100万元作周转资金,情急之下,周某便决定向自己的朋友李某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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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胜
- 《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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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出借人,不能单一地出具“借条”、“欠条”就完成了举证责任,也不是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借款事实,就可以完成举证责任,必须尽可能地举出出借当时有关的证据,以便案件更趋向于“客观事实”,笔者通过几件民间借贷案件的办理,结合对上述规定的理解,认为民间借贷出借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明出借人已经履行支付款项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存在的证据,证明计算方式及利息收取的证据,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原本依赖于熟人之间产生信赖的民间借贷已经变得相当复杂,在复杂的经济生活中,再简单的事情也可能出现极其复杂的局面,慎重对待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才能恪守当事人赋予的代理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