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主管部门
兽医主管部门的相关文献在2004年到2022年内共计114篇,主要集中在畜牧、动物医学、狩猎、蚕、蜂、法律、农业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4篇、专利文献10789篇;相关期刊50种,包括中国畜牧业、浙江畜牧兽医、青海农牧业等;
兽医主管部门的相关文献由59位作者贡献,包括无1、丁月华、付晓森等。
兽医主管部门—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0789篇
占比:98.95%
总计:10903篇
兽医主管部门
-研究学者
- 无1
- 丁月华
- 付晓森
- 何德顺1
- 何莎
- 农信
- 叶素成
- 吕建东
- 吕方
- 周云鹏1
- 夏新萌
- 孙德武1
- 孙浩然
- 尹念春
- 张昱琼3
- 张月峰
- 张洪涛
- 徐凤文
- 徐本全
- 本刊辑
- 李义
- 李书庚
- 李凌
- 李建合
- 李爱赟
- 李英1
- 杨怀伟
- 燕纯
- 王勇
- 王宏伟
- 王德选1
- 王琪
- 王素贞
- 纪成
- 翟诗明
- 胡海彦
- 蒋正军
- 蒲大章
- 蔡丽娟
- 袁东波
- 谷启明
- 邹赐玺
- 郝发春
- 郝立建
- 郭晓丽
- 鄢桂华1
- 钟家伦
- 钟遥
- 闫会良
- 阳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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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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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对动物疫病防控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但是动物疫病的监测也是动物疫病预防中的重要手段,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负责对养殖场的日常的饲养管理监管和监测采样,具体由动物疫病防控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通过检测结果,分析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每年国家和省级、市级都有相应的监测和流调计划部署,严格遵守监测计划,可以充分发挥监测工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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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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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369号》同时废止。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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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雪峰;
付晓森;
魏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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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8月线上平台(执业兽医在线备案和查询平台)正式开通以来,备案政策推进较慢。为了解备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以河南省安阳市执业兽医在线备案情况为例,对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机构、兽医主管部门、在线备案平台(政务服务平台)使用进行了调查研究。1执业兽医在线备案存在的主要问题1.1政策宣传落实欠缺近年来部分兽医相关法规条例已经修改或即将修改,由于行业培训交流少、信息传达不通畅,一些政策法规不仅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不知道,甚至连兽医主管部门也不完全了解,造成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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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念春;
阳爱国;
袁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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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四川现代畜牧业和兽医事业发展势头迅猛。为全面助推乡村振兴事业,加快四川现代畜牧业提质扩面,满足社会对兽医服务的迫切需求,由四川兽医协会牵头,联合各地兽医主管部门、技术机构和经营服务主体,采用抽样统计分析方法,对2021年全省兽医社会服务体系现状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和查找全省兽医社会化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为建立健全新形势下四川现代兽医社会化服务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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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本全;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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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鸡种的选择鸡种的选择一定程度决定了鸡肉或者鸡蛋的品质,因此在养鸡前对鸡种苗进行慎重选择显得尤为重要。在购买鸡种前需要注意几点:第一,选择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资质的种鸡场或孵化场,确保引种鸡苗的质量。第二,引种种鸡时应经过产地检疫,持有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开具的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第三,引种的鸡应来源于同一种鸡场或育雏场相同批次的鸡。第四,在引种前应充分调研当地市场,尽量选择符合当地市场需求并且符合饲养条件、抗逆性强的品种。在进行引种时,只有掌握基本的引种要求才是保证引种成功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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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为积极推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0〕第3号,以下简称“新版兽药GMP”)的贯彻实施工作,鼓励支持兽药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升级改造,保障兽药供应稳定,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农业农村部决定在新版兽药GMP过渡期内实施兽药委托生产。经向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后,进行兽药GMP改造的兽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在升级改造期间可委托其他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兽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生产委托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兽药。现就兽药委托生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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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是规范检疫主体。建立官方兽医制度,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具体检疫工作由官方兽医承担,明确官方兽医是指具备法定资格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二是明确检疫环节。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屠宰的动物,出售、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跨省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环节做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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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是严格疫情报告制度。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的,要立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二是明确疫情认定程序。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要经过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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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是完善强制免疫制度。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经强制免疫的动物一律建立免疫档案,加施免疫标志。饲养宠物的家庭和个人应当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二是强化对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兽医技术机构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情况进行监测;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根据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JP2]接到预警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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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是完善动物防疫工作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规定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兽医技术机构分别负责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和技术工作。二是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和队伍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