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1213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77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33973篇;相关期刊593种,包括法制与社会、财会学习、财会月刊(会计版)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2009全国税务信息化技术应用与建设成果交流论坛等;关联企业的相关文献由1267位作者贡献,包括刘群、王国珍、纪宏奎等。
关联企业—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3973篇
占比:96.62%
总计:35163篇
关联企业
-研究学者
- 刘群
- 王国珍
- 纪宏奎
- 马军
- 叶守光
- 沈小平
- 王国海
- 等
- 吴丰盛
- 宋丰俊
- 戴海先
- 杨斌
- 柴源
- 汪玉璇
- 王云东
- 王勇
- 王欣新
- 董振华
- 薛东成
- 郭清马
- 陈建平
- 顾晓中
- 鲍雨
- 万亚军
- 不公告发明人
- 付洁
- 何宏靖
- 余凯
- 侯耀晨
- 公贤碧
- 冯金龙
- 刘俊超
- 刘均
- 刘宇
- 刘宏文
- 刘昌忠
- 刘晓亮
- 刘晓鸾
- 刘洋
- 刘玉龙
- 吕亚芳
- 吕立伟
- 吴珍
- 周宁
- 周毅杰
- 夏时雨
- 姚远
- 孙敬明
- 孙经杰
- 尹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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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希闻;
周国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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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但随着破产清算工作的不断深入,当管理人发现某个清算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在股权结构、企业控制、日常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关联债务、相互担保、利润操纵、隐匿资产、欺诈逃债、人事管理等方面有着诸多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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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英;
郭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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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联企业因成员企业间存在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若破产制度仅适用单一企业的破产程序,将可能存在清产核资难度大、债权债务的识别与清理困难、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受损等问题。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问题上尚无法律层面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对实质合并的客观需要已是不争的事实。实质合并破产程序较单一企业的破产程序繁杂,也是我国企业破产实务中的难点。论文阐述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蕴含的经济法价值,分析了其实践现状,提出了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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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友达;
蔡玲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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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实践中,浙江地区由于民营企业众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数量一直位居全国前列。而破产理论研究中,实质合并破产同样是热点话题。纵观已有研究,多在破产程序启动层面探讨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问题,对后续问题则少有涉及,其中税务问题更是研究的空白地带。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是破产程序中的创新实践,相关的税务问题更是具有特殊性,进入实质合并破产程序后关联企业不再独立的法人人格与单独税务主体之间产生了实践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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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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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模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关联企业这一经济体。关联企业有着天生的灵活运作能力及协作优势,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如人事管理层的利益输送、资产负债上的混同不清等。这些深层次的矛盾给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带来了冲击,甚至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愈演愈烈,层出不穷的破产欺诈以及高度混同的人格和财产都阻碍了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实现。因此,单一的破产模式已不能适应关联企业所带来的挑战,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是当前的不二选择。目前,我国并未对实质合并破产制度进行系统性规定,存在实务中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因此,现阶段对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标准进行明确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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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山股份筹划8个月之久的重大资产重组最终折戟。12月6日晚间,公司正式宣布终止收购福华通达全部股权相关事宜。对于本次终止重组的原因,江山股份在公告中称,“由于今年下半年以来,标的公司主产品草甘膦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且公司现股价与重组首次董事会锁定的股价价差较大,截至目前相关方对交易方案尚未最终达成一致,现阶段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所以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据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始于2021年3月29日。当日,公司发布公告称,为解决公司第二大股东四川省乐山市福华作物保护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关联企业福华通达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产业布局,做大做强上市公司主业,公司拟筹划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福华通达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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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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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变更和市场主体的逐渐多元化,我国现今对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具有较大的需要,目前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中对应的一些法律规定存在滞后性,关联企业的界定、适用对象以及实施标准都存在疑问,关联企业的破产规则应当具有适应问题的新突破,以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真正实现公平公正的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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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伯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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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2021年11月30日发布通报称,11月18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第23-2020-5号案件的最新公告(第2021-15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全拉伸丝作出反倾销终裁,建议韩国企划财政部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其中,浙江恒逸石化(10.640,0.11,1.04%)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为3.95%、新凤鸣(14.660,0.05,0.34%)集团湖州中石科技(22.210,0.72,3.35%)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为5.79%、浙江天圣化纤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为6.11%、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为10.91%、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为5.00%、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7.75%。本案涉及韩国税号5402.47.9000项下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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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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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新势力车企造芯这件事,理想绝对是“蔚小理”中官宣最慢的一个,但却在闷不吭声中最先落地了实体造芯公司。近日,四川理想智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智动)正式成立,随即被发现,该公司实则为理想汽车关联企业——Leading Ideal HK Limited全资控股,经营范围包括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及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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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中国;
樊艳红;
韩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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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采用法教义学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法理基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实质合并重整制度的立法建议。认为实质合并重整的法理基础是破产重整理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企业主体理论,实质合并重整的现实基础是妥善及时处理破产纠纷。指出《破产会议纪要》以后,实质合并重整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裁定实质合并重整的标准不一致、对债权人程序权利保障不充分、管理人制度规定不周延。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我国实质合并重整裁定标准,注重对债权人程序利益的保护,建立完善的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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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林峰;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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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现行法律规制关联企业破产乏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进行了多层次、多维度的探索和尝试;但由于立法缺失,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在实践中未能统一。对此,应明确适用合并破产规则的行为条件和结果条件。其中,行为条件应与现行规范相衔接,即关联企业存在人格高度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或资本显著不足时,可认定行为条件成就。就结果条件而言,法院需结合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企业重整可能性等因素判断各利害关系人能否在合并破产中实现利益最大化。同时,为使实质合并破产规则更具操作性,应对启动模式、启动主体、司法管辖、异议申请人保护及管理人选任等方面予以健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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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亮;
胡晓敏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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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经营的不规范,关联企业成员人格混同的现象广泛存在,使得一个企业成员的破产往往牵连整个企业集团陷入破产危机,对关联企业进行合并破产的理论思考和司法实践日益增多,但热议颇多的要么是采取合并清算方式淘汰企业,要么采取合并重整方式挽救企业,鲜有采取合并和解,即通过债务调整的方式来挽救企业.重点探讨关联企业合并和解的理论基础,并以一关联企业合并和解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合并和解的程序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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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阳光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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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质合并是关联企业破产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理论基础与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认(刺破面纱)既有关联又有区分.在美国的判例法体系中,实质合并规则经历了萌芽和诞生、适用范围扩张到适用标准趋严的过程,人格混同虽然仍是主要的判断标准,但同时延伸到资产和负债分离的难度、债权人对债务人单一性或整体性人格的信赖等辅助性判断标准.我国关联企业破产中对实质合并有着较强的现实需求,但立法和司法解释尚未确立实质合并规则,实践中面临实质合并理论基础何在、实质合并动议由谁提起、法院根据何种标准判断、债权人的异议权如何得到保障等诸多问题,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案例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实质合并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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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世健;
陈石
- 《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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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没有就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作出规定,但法院却基于实践需求对关联企业进行合并破产,无法无据的司法实践是一种有缺陷的违法行为,但却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分析,有助于理清法院对关联企业和合并破产的理解,而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法律具体运用问题制定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司法解释,从而创设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规则,以解决当前的实践需求.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中国法院就解决关联企业破产问题也面临着选择,或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使其规范化,亦或继续保持当前的司法实践,但当前违法的司法实践也面临着被再审修正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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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利玲;
谭静琦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秋季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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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联企业作为一种企业联合,不同于单一企业而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致使关联企业破产对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呈现出特殊性和不同的表现形式,对此,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确立并发展出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但是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对关联企业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尚有许多不足之处,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行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从而建立完善的关联企业破产债权人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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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国跃
- 《200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年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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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关联企业内,由于其特殊的企业结构与经营手段,引发了许多传统法律所未正视的问题,包括公司法问题、证券法问题、税法问题、反垄断法问题以及破产法上的问题.本文以笔者所代理的一个实际案例为出发点,探讨在我国关联企业破产财产能否统一分配的问题,这涉及国外法关于处理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