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17年内共计16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外交、国际关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3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5754篇;相关期刊106种,包括真理的追求、求实、法律与生活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刑事法制改革国际研讨会、第二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文献由179位作者贡献,包括杨宇冠、喻权域、俞静峰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研究学者
- 杨宇冠
- 喻权域
- 俞静峰
- 刘钦
- 孙世彦
- 张吉喜
- 李正
- 石道银
- 邢爱芬
- 马松建
- Bernd Schünemann
- Gao Liyuan
- Guo Jian
- Maureen Maloney Q.C.
- Song Yinghui
- Ursula Botz
- Wang Junping
- Zhou Daoluan
- 丁兰
- 万鄂湘
- 丹尼尔·西蒙斯
- 乌苏拉·宝兹
- 于海生
- 付世秋
- 付悦余
- 任泉文
- 刘仁文
- 刘冬平
- 刘敬怀
- 刘文宗
- 刘新艳
- 刘晓蜜
- 刘曹祯
- 刘武俊
- 刘洁
- 刘玫
- 刘若南
- 刘连泰
- 单忠献
- 卢建平
- 吕江
- 周国均
- 周新军
- 周觉
- 周道鸾
- 唐小可
- 唐建光
- 唐树备
- 回雪宁
- 孙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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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坤;
刘曹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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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In order to further explai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9 of International Convenant of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n signatory states,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has issued General Comment No. 35. The comment defines th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person;it also clarifies the relationship and boundary of unlawful detention and arbitrary detention,which stresses the necessary procedural guarantee of avoiding unlawful,arbitrary arrest or detention. One highlight of the comment is the emphasis on the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like children and the disabled. As there exist defects in the current pretrial detaining system in China,General Comment No. 35 is of significance in the revolution in China’s pretrial detaining system for a clear definition of arrest and detention and a trial-centered system with proper procedure.%为了进一步详细解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在各缔约国的适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出台了《第35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明确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厘清非法拘禁、任意拘禁的关系和界限,并对避免非法、任意逮捕或者拘禁的必要程序性保障给予了全面阐释。即使在紧急情况之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项下的权利减损也应当是呈梯度的,并且拥有一个绝对不可减损的权利核心区域。此外,该意见特别强调了对儿童和残疾者等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第35号一般性意见》对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改革具有启示意义。从制度设计层面来看,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设计缺陷在于捕押理念不分,缺乏有效的司法审查、控制程序;从实践运行层面来看,羁押措施的适用过于注重保障侦查机关的办案需要,从而陷入逮捕比例过高、有罪判决“实报实销”的实践症结。因此,我国审前羁押制度改革应当实现逮捕和羁押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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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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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是公正审判权的一般规定,该款第2句概括规定了“公正审判的一般权利”.《公约》第14条第3款仅仅是(刑事)被告的“最低限度之保障”,因此,即使一个刑事审判可能符合第14条第2款至第7款以及第15条的要求,但仍然可能与第14条第1款中公正审判的规则相抵触.本文以《公约》的一般性意见以及人权事务委员会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处理个人来文时形成的意见,分析公正审判权一般规定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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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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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论是人权条约还是其他普通国际条约,加入和批准中的保留都是十分复杂的问题.本文以《建议书》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出的保留建议为例,分析我国在人权条约保留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此来完善我国的条约保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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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爽;
江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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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被统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共同构成了全面的国际人权标准。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侧重规定个人在公共生活方面享有的自由和权利,为每一个独立、平等、健全的人类社会成员提供了基本自由的指南。本文介绍了该公约产生的历史背景、内涵、人权价值理念,以及主要权利所涵盖的内容和国际社会对公约的签署与批准情况。本文还梳理了中国政府签署、加入该公约的进程,从宪法法理的层面对促进我国尽快批准该公约提出了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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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世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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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条和第233条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行使一审管辖权之时,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存在上诉的可能,这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5款规定的上诉权利相冲突.本文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分析了《公约》制度中有关这一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并探讨了我国应对这一问题的各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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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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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法第39条没有赋予公约在香港具有宪法性地位,从理论上分析,一元论的传统中,会产生公约与一国宪法或法律冲突的问题,香港秉承二元论传统,被转化的公约一香港人权法案作为一个普通立法,不具有宪法性地位.公约在香港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则呈现多样性的特点.香港法院将公约等同于基本法和人权法案、或者将公约作为解释基本法的背景资料、或者将公约作为本地立法的发展、或者直接适用公约.公约在香港司法地位的多样性易导致公约与人权法案性质和地位上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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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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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平等权与劳动就业平等权1.1平等权。平等权是由成文宪法、宪法性法律、人权公约、宪法解释、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等确认或默认的,要求国家机关或强势者对做出差别待遇的行为须承担举证责任的宪法权利规范,是一般平等权和多项具体平等权的统一体。其基本含义是,公民不因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