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审判权
公正审判权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1年内共计6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6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5266篇;相关期刊58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辽宁行政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等;公正审判权的相关文献由65位作者贡献,包括朱立恒、宁立标、张吉喜等。
公正审判权
-研究学者
- 朱立恒
- 宁立标
- 张吉喜
- 孙长永
- 徐冉
- 樊长春
- 武小琳
- 熊秋红
- 薛凤香
- 陈欢水
- 韦志明
- 付悦余
- 何峰
- 何永福
- 冯卉
- 刘一璇
- 刘冬平
- 刘国庆
- 刘芳
- 姜建明
- 孙伊百
- 孙本鹏
- 宋杰1
- 左文君
- 廖艳
- 弗兰克·斯卡默
- 张方
- 张林鸿
- 张永进
- 张璐璐1
- 张益铭
- 彭曦宏
- 彭本利
- 徐小洁
- 曹盛
- 李占州
- 李崇涛12
- 李玉蓉
- 李秀芬
- 杨丽
- 沈媛
- 王孔祥
- 王超
- 羊震
- 翟林琳
- 胡婧
- 蒋丽华
- 蒋林
- 蓝威
- 薛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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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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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并不是绝对的,欧洲人权法院在判例中表明了基于公正审判的需要,应对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做出限制的立场。限制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应有相关且充分的理由,需考察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成员国国内辩护环境。被追诉人自行辩护的,应当保障被追诉人发表辩护意见的自由;律师辩护的,应当为被追诉人保留充分的自主辩护空间。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开展中,应对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进行合理限制。法院履行通知辩护义务应以公正审判利益为决定性因素、以被追诉人个人意愿为重要参考因素,并确保被追诉人选择自行辩护的自愿性和明确性。即使被追诉人要求自行辩护,也应以有律师辩护为原则,以被追诉人自行辩护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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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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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并行多年,二者本应相伴而生,但审视改革现状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进行的如火如荼之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却举步维艰.2018年《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刑事审判程序繁简分流机制,却在一定程度造成繁简分流严重失衡,盲目追求诉讼效率的现象.本应最能体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义的刑事普通程序存在价值偏移,审判资源配置"失衡化",刑事庭前程序"虚置化",法庭辩论"无效化",庭审证据调查程序"书面化",裁判文书说理"格式化"等问题.根据我国本土法治目标,在明确刑事普通程序应然功能的基础上,保证其与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实质性区别,重塑指导理念,扩大庭前会议适用率,建立律师有效辩护机制,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探索刑事庭审实质化评价体系,做到公正和效率的有效统一,实现刑事普通程序的庭审实质化,回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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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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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并不是绝对的,欧洲人权法院在判例中表明了基于公正审判的需要,应对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做出限制的立场.限制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应有相关且充分的理由,需考察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成员国国内辩护环境.被追诉人自行辩护的,应当保障被追诉人发表辩护意见的自由;律师辩护的,应当为被追诉人保留充分的自主辩护空间.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开展中,应对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进行合理限制.法院履行通知辩护义务应以公正审判利益为决定性因素、以被追诉人个人意愿为重要参考因素,并确保被追诉人选择自行辩护的自愿性和明确性.即使被追诉人要求自行辩护,也应以有律师辩护为原则,以被追诉人自行辩护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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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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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是个世界性难题,不少国家建立了较健全的规制方法,且不断地探索完善,以求控制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动态平衡.我国立法已明确授权使用诱惑侦查,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宽泛与模糊、司法处断原则的失当,诱惑侦查措施的使用凸显出执法无序与司法失范的弊端."Grba v.Croatia案"的裁决反映出欧洲人权法院在审查诱惑侦查合法性过程中的最新立场,即通过实质性检验和程序性检验这一双重检验标准,要求侦查法官在授权时必须对必要性进行详细说理而不能采取程式化的语言方式,同时,国内法院应在程序上对被追诉方的抗辩理由认真审查,充分保障其质证权,防止侵犯其公正审判权.欧洲人权法院的态度很好地体现了诱惑侦查过程中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的平衡,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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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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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是个世界性难题,不少国家建立了较健全的规制方法,且不断地探索完善,以求控制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动态平衡。我国立法已明确授权使用诱惑侦查,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宽泛与模糊、司法处断原则的失当,诱惑侦查措施的使用凸显出执法无序与司法失范的弊端。"Grba v.Croatia案"的裁决反映出欧洲人权法院在审查诱惑侦查合法性过程中的最新立场,即通过实质性检验和程序性检验这一双重检验标准,要求侦查法官在授权时必须对必要性进行详细说理而不能采取程式化的语言方式,同时,国内法院应在程序上对被追诉方的抗辩理由认真审查,充分保障其质证权,防止侵犯其公正审判权。欧洲人权法院的态度很好地体现了诱惑侦查过程中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的平衡,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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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崇涛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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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刑事庭审中的''''法庭囚笼''''问题,欧洲人权法院在''''斯瓦纳任科和斯亚德馁夫诉俄罗斯''''等一系列案件中逐步确认,即被告人人格尊严及其获得公正审判权的价值高于法庭安全,庭审中将被告人置于''''铁笼被告席''''或者不当使用''''玻璃舱被告席''''的做法,均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第6条的规定,构成有辱人格待遇并侵犯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该立场符合国际整体趋势,对我国刑事庭审''''去囚笼化''''具有借鉴意义。国内法院应当完善相关制度,改造当前使用的''''低栅栏被告席'''',推动我国司法文明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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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陈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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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欧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条下的公正审判权是一项不受限制的权利,《公约》第6条第3款下的律师帮助权是公正审判权的重要方面。从《公约》第8条第2款来看,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权并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律师帮助权在正当理由存在的前提下可以被限制。欧洲人权法院在2001年判决的布伦南(Brennan)诉英国案中重申了获得律师帮助权可以因为正当的理由而受到限制。[1]在评价国内诉讼程序是否侵犯了被追诉人的公正审判权时,欧洲人权法院并不着眼于某一项具体权利是否受到损害,而是从整体上评价该案件审理是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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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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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程序正义是一项要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实现的价值。没有程序正义,也就很难实现实体正义。也正是由于对程序正义的漠视,最终导致了本该避免的杜培武冤案。本文透过“云南杜培武”冤案,揭示了程序正义在中国的缺失及其造成的危害;通过对该案件的透视,从内部根源与外部因素两方面揭示了程序正义缺失的原因。%Procedural justice is the value that should be achievedincriminal trial process.Without procedural justice, it is unlikely toachieve substantial justice. It is due to the disregard of procedural justicethat eventually leads to the grievances of Du Peiwu that could have beenavoided.On the basis of the case analysis of Du Peiwu in Yunnan province,the article reveals the lack of procedural justice in China and theharm aswell as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auses for the lack of procedural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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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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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侦查初期获得专业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被公认为具有保障被追诉者诉讼权利的良好效果.欧洲人权法院在《欧洲人权公约》条文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判例创造并发展出一整套关于侦查初期被追诉者获得律师帮助的规则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鉴于侦查阶段在刑事程序中的特殊重要作用,被追诉者应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被剥夺人身自由时起获得律师的帮助;在特定情况下,侦查当局可基于"迫不得已的理由"限制被追诉者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限制的正当性应根据个案情况予以考量;而且就程序整体而言,该限制不得损害公正审判之公约目的.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确立的标准具有综合性,重视权利的实质有效性,同时兼顾不同国内法的规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应借鉴其先进经验,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和落实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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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震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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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通览全文,此次修法并没有进行框架性或结构性的变革,在总体思路和价值取向上也不甚明晰,甚至有一些价值冲突的倾向.本文在公正审判权的视域中结合民事诉讼目的,从民事诉讼法理念的角度展开分析,意图揭示出民事诉讼法业经多次修订却乏善可陈的缘由,在民事诉讼法理念上,以程序本位为基本内容的人权保障理念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念,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首先这是司法权价值取向的要求。其次将纠纷解决作为民事诉讼法的最高追求,只不过是功利的、“浅尝辄止”的认识,也极易导致民事诉讼法修订走向片面化、庸俗化。最后程序本位主义是诉讼文明的体现,是人类诉讼文化的进步的表征。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要充分考虑程序自身的正义性诉求。程序本位主义的理念既是指导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哲学指针,也是指导我国宏观司法改革的哲学指南,我国宏观的司法改革,一定要依循程序本位主义的内在诉求和发展规律,以司法的过程正义性和正当性为核心和中轴,演绎出具体的改革内容和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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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思派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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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用于对Type‑C耳机进行鉴权的鉴权方法,包括获取Type‑C耳机发送的鉴权请求,并根据鉴权请求获取Type‑C耳机的设备信息,设备信息包括Type‑C耳机序列号;对获取的设备信息进行校验,并根据校验的设备信息匹配终端与Type‑C耳机的关联操作,关联操作包括允许连接和拒绝连接;在终端与Type‑C耳机的关联操作为允许连接的情况下,基于获取的设备信息对Type‑C耳机进行鉴权验证。本发明通过采用序列号作为唯一设别号作为鉴权的方式鉴定Type‑C耳机与终端的匹配,从而提升Type‑C耳机数据传送的安全性。本发明还公开一种用于Type‑C耳机的鉴权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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