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立法
公司立法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18年内共计15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1篇、专利文献1235篇;相关期刊110种,包括法学、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当代法学等;
公司立法的相关文献由156位作者贡献,包括陈祥健、黄来纪、储育明等。
公司立法
-研究学者
- 陈祥健
- 黄来纪
- 储育明
- 周友苏
- 宋锡祥
- 李杨
- 李玉
- 李璠
- 梅慎实
- 武宇红
- 汤玉枢
- 沈贵明
- 熊秋良
- 王燚
- 胡坤礼
- 蒋燕玲
- 龚柳青
- 严亚明
- 伏军
- 何宗泽
- 何永哲
- 余竹旗
- 俞建平
- 倪志彦
- 刘俊海
- 刘凯开
- 南振兴
- 向杰
- 吴义茂
- 吴书涵
- 吴泽忠
- 吴涛
- 吴照美
- 周帼
- 周龙杰
- 唐运祥
- 喻磊
- 夏蔚
- 夏雅丽
- 孟祥魁
- 宁金成
- 左传卫
- 常健
- 张士学
- 张宜霞
- 张小凤
- 张庆云
- 张志恩
- 张朴
- 张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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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芳;
陶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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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ccording to Chinese Company Act, investors may contribute capital to companies with the patent right, but it does not make it clear whether capital contribution of the right to use the patent is permitted. From the changes of the legislation of Chinese Company Act and regulations, article 28 of the present Company Act should be broadly explained, namely, the it permits capital contribution of the right to use the patent. Such capital contribu-tion would not necessarily violate the company principle of capital maintenance or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creditor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hinese present Company Act and regulations. However,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company's capital better, it is recommended that in the future the appropriate law should provide that the right to use the patent is contributed to the company only in the form of an exclusive licensing.%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以专利权出资,但是未明确是否可以以专利使用权出资。从我国公司立法变革呈现出来的对以专利权向公司出资的具体要求的变化,对现行《公司法》第28条有关出资方式的规定宜作宽泛的理解,即允许以专利使用权向公司出资。从现行公司立法看,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并不必然会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和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了更好地维持公司资本,今后宜在我国立法中明确仅能以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以专利使用权向公司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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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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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明显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公司法在1993年颁布并实施,经1999年首次修订、2004年二次修订,于2005年修正,沿用至今.由于我国引入公司与公司法的时间较晚,对于公司治理方法尚未成熟,公司的管理还较为倾向于政府管制,政府管制不仅包括政府管制的方法、发展目标、发展政策和公司结构等,还包括司法对公司的一种强制性处理管制.本文针对公司法中的“政府管制”理论争议与立法政策进行分析,以西方发达国家的管制经验结合我国公司法中的不足提出讨论问题,并探讨了立法政策对公司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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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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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感于公司立法的联邦主义模式是美国公司制度兴起以及社会繁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制度因素,我国学者基于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所形成的不同利益诉求、实际上存在的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各种分权、以及我国统一型的整体疲软等缘由.试图以地方分散型的公司立法来充分激发公司法这一法律手段的社会效用,但公司制度演变历程表明.只有当公司制在民主政治理念影响下完成了反特权的民主化改造后,公司立法的联邦主义为公司经营自由化所提供的法律可能才能真正发挥其社会效用.对照我国公司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问题的原因,公司立法的联邦主义在我国还只能是一道远方的风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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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朱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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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打击国内居民企业通过在避税地设立的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CFC)进行避税的行为,很多国家都借鉴美国立法制定了本国的受控外国公司立法(以下简称"CFC立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务机关援引CFC立法的相关规定对本国居民纳税人予以征税时,却常常被纳税人抗辩,认为该征税违反了双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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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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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流观念中公司社会责任的宽泛内容,不是公司法所能承受的.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内容的规范,应当与公司法的基本任务相吻合,与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内容相关联,与公司法的基本属性相适应.因此,可以从基本理念的宣示、主要制度的完善和运作机制的改进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公司法对承担社会责任主体的规定,应当以公司为主体在理念性层面进行概括规范;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为主体在实施性层面进行适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