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刑
入刑的相关文献在2010年到2022年内共计14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体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4篇、专利文献24851篇;相关期刊91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入刑的相关文献由171位作者贡献,包括李宁、柯奕男、王桢等。
入刑—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4851篇
占比:99.42%
总计:24995篇
入刑
-研究学者
- 李宁
- 柯奕男
- 王桢
- 罗薇
- 肖奇
- 邵玲
- 郑磊
- 陈丹艺墨
- 陈悦
- 韩骁
- 丁悦
- 严永
- 于冲
- 代苗苗
- 伊岭
- 佘婷婷
- 党春艳
- 冯添
- 刘元武
- 刘在军
- 刘晨阳
- 刘沛
- 刘绮黎(制图)
- 刘芷含
- 刘邦明
- 刘醒
- 刘锐
- 史志鹏
- 司伟攀
- 向磊
- 吴宝欣
- 吴雪
- 吴雪(整理)
- 周军
- 周永坤
- 周羚敏
- 夏子翔
- 奚少君
- 姚淞元
- 孙寒琦
- 孙文灿
- 孙晶晶
- 孙梦爽
- 孙福成
- 孙超
- 宋光亚
- 宋昌智
- 尹渝钧
- 岑涔
-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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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可涵;
黄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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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恶犬伤人、致人死亡事件频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现有法律法规对违规养犬行为处罚过轻,致使违法成本低廉,此为狗患日趋严重的重要原因。解决之道在于重点打击“危险养犬”,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加大惩处力度。在“危险养犬”入刑的制度设计上,宜遵循“严而不厉”的整体指导思想,采用刑法修正方式,对“危险养犬”尚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危险犯,增设“危险养犬罪”,配置较轻的法定刑;对已造成严重损害的实害犯,参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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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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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林印孙向两会提交的建议中表示将“债闹”入刑,提高其违法成本,规范投诉机制,净化投诉环境;建立与互联网经济相适应的诉讼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打通行业信息壁垒,共享“债闹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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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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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破除通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高空抛物行为而引起的“罪不配罚”的弊端及司法适用混乱之难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实现了刑法规制的规范性。法律规定的转变必然会引起适用上的疑虑,需要从理论层面拨疑除虑,结合该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的设置与转变,探寻其立法目的,从实体及程序两个向度思考该罪在司法实务中的处理路径,为司法实践规范适用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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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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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颗鸡蛋、一枚铁钉、一个易拉罐……这些生活中常见的小物件如果从高空抛下,就会变成伤人的利器。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屡见不鲜,高空抛物行为的潜在危害性引发了公众的强烈愤慨,“头顶上的安全”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2021年3月,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法。从此,高空抛物有了刑法规制,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相协调,弥补了体系性不足的缺陷。“高空抛物”入刑,高空抛物事件虽有所减少,但出于种种原因,仍时有发生。专家表示,杜绝高空抛物,须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才能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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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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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维护海上人命安全,规制船员见危不救的行为,依法履行船员人命救助义务,根据船员见危不救的行政处罚案例,对船员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刑进行分析,认为船员见危不救应该入刑,并给出增设船员见危不救罪、设置适当的刑罚等立法建议。船员见危不救入刑可打击船员见危不救的违法行为,维护海上人员的生命安全,确保了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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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春艳;
张静;
杨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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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作为回应群众呼声、加大民生保护力度而增设的罪名,入刑十年案件逐年上升,成为我国刑事追诉第一的罪名。据统计,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从2011年的27件,快速上升至2020年的1450件,增长了53.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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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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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对张某秋擅自设置和使用“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判决,判处张某秋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万元及“黑广播”设备5台。这是近年来福建省无线电管理部门配合公安部门破获的又一起依法入刑的非法设置、使用“黑广播”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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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新华社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同日施行,明确了多个新罪名,包括妨害安全驾驶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高空抛物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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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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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法作为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对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领域内的其他法律而言如同大厦的地基,具有立法的支撑性功能。教育法自1995年实施至今,先后于2009年、2015年进行过两次修正。1月20日,教育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第三次修改徐徐拉开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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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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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竞技水平的提高、比赛商业化的成熟,体育赛事精彩程度大幅提升,倒卖比赛有价票证行为也日益猖獗。目前,该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成为破坏体育事业良性发展的毒瘤。然而,该行为目前在我国刑事立法体系中尚不构成犯罪,仅属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虽然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进行规制,但是规制的力度毕竟有限。这使得行为人违法成本过低,起不到威慑、预防作用。因此,为了有效规制该行为,保障体育赛事的健康发展,实有入刑的必要性。而在入刑的立法中,应当根据我国刑事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特有模式,在行为、对象、情节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方面进行设置,以此完善有价票证的法律体系,收取刑事立法的象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