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交易
信用卡交易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3年内共计131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1篇、专利文献29971篇;相关期刊77种,包括党政干部学刊、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
信用卡交易的相关文献由149位作者贡献,包括张伟、李莉、林国义等。
信用卡交易—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9971篇
占比:99.63%
总计:30082篇
信用卡交易
-研究学者
- 张伟
- 李莉
- 林国义
- 樊宇曦
- 王雄
- 董建军
- Gustavus J.Simmons
- John Lanchester
- Pengfei Li
- Sebastian Rupley
- 丁丁
- 丁志军
- 丁扣林
- 丁盘苹
- 任静远
- 伦欣
- 何佳梅
- 佟琳
- 侯平
- 傅敏
- 刘关俊
- 刘剑飚
- 刘赪
- 卢志强
- 原松琪
- 吴秋萍
- 周仁仪
- 周军
- 周文君
- 周汉聪
- 周海京
- 周重耳
- 埃里克·杰克逊
- 埃里卡.诺恩
- 奚晨亮
- 姜志佳
- 姜泰正
- 孔军2
- 孙小云
- 孙雨心
- 季敏华
- 安东·纳扎尔金
- 安嘉理
- 安然
- 宋怀民
- 小庞
- 屈颖雪
- 崔奔雷
- 崔福力
- 左君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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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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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制定的相关交易规则,在信用卡刷卡交易过程中,收单机构应根据刷卡交易额及中国银联确定的费率标准,向发卡行支付相应的刷卡手续费。发卡行与收单机构之间虽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央行与中国银联制定的有关收单机构业务监管规范、信用卡交易规则,以及发卡行和收单机构之间的实际交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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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桥爪隆;
王昭武(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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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诈骗罪是被害人就"作为交付之判断基础的重要事项"受到欺骗,基于错误而交付财物的犯罪。因此,我们可以从欺骗内容是否属于"重要事项"的角度而非是否发生了经济性损害的角度来探讨诈骗罪的实质性界限:(1)不正当地使用自己名义的信用卡的,有可能以信用卡公司作为财产上的损害的被害人,认定成立第2款诈骗罪,但不正当地使用他人名义的信用卡的,原则上应该成立诈骗罪;(2)在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个人纯粹出于私人动机处分财物的,即便处分目的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如果这种目的对被害人而言在主观上属于"重要事项",就可以成立诈骗罪;(3)通过伪构资格或者名义而非法取得证明文书的,作为判断是否成立诈骗罪的标准,除了文书的性质之外,还有必要一并考虑被害人的交付意图或者目的;(4)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按照社会一般观念,能够被评价为,结果没有被实质性改变的,就否定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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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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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客户来说,依托互联网传达其真实需求的渠道更多、传导速度更快,客户通过生活中的社交途径,及时表达自己的''''生活诉求''''或''''金融诉求'''',指向更清晰、要求更具体。互联网时代拉近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却将原本插在钱包里的信用卡隐形了。手机支付的便利性使发卡银行争相在第三方支付背后争宠,客户争夺战愈演愈烈。客户:递延信用卡生存''''命脉''''1.从卡到客户大数据是信用卡行业生存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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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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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尽管奖励积分已满足了实质性权利的定义,然而信用卡奖励计划是否构成一项履约义务,还需要基于持卡人在信用卡交易中身份的判断区别对待。如果持卡人是以发卡行客户这一身份交易,则信用卡奖励计划应采用准则中举例客户忠诚度计划一样的处理方法,将信用卡奖励计划视为一项履约义务。相反,若认为信用卡商户是发卡行的客户,则不满足IFRS15对于履约义务的定义,不涵盖在IFRS15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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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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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宏观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新技术成果的广泛应用,澳大利亚加快向非现金支付型社会转变,其中银行卡支付以支付笔数最多、消费金额最少表现出明显的大众消费特点。通过对比分析、数据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可从盈利模式、发展规模、参与主体等方面剖析澳大利亚银行卡市场发展所呈现的特点。目前,在澳大利亚主要有六种支付方式,其中信用卡(含签账卡)、借记卡、支票、现金、直接入账交易是个人支付结算领域的主要支付方式。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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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布时间:2016年8月近期,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委员会撰写的《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蓝皮书(2016)》(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对外发布。《报告》显示,2015年,银行卡产业仍旧在复杂的环境和形势下继续保持向前发展。2015年,我国银行卡累计发卡量达56.1亿张,较上年增长12.9%;累计活卡量为36.9亿张,比上年增长9.8%;人均持卡量为4.09张;交易金额为1420.8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6.9%;交易笔数达852.3亿笔,比上年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