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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救济

侵权救济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10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工业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3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265篇;相关期刊89种,包括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湖南警察学院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2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等;侵权救济的相关文献由124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广良、李梅、程乾平等。

侵权救济—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3 占比:27.69%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1.08%

专利文献>

论文:265 占比:71.24%

总计:372篇

侵权救济—发文趋势图

侵权救济

-研究学者

  • 张广良
  • 李梅
  • 程乾平
  • 何金海
  • 关雄峰
  • 叶惠玲
  • 张东玥
  • 徐朝贤
  • 李杰
  • 石冰琪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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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邵传平
    • 摘要: 一、工伤赔偿与人身赔偿对比当前在分析企业工伤救济与人身侵权救济的合理处理时,应对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各自的特点以及异同进行分析。只有对事物本身的本质与特征有全面的了解后,才能在该基础上,分析同时出现两者时应如何进行处理。1.工伤保险。所谓工伤保险,其主要属于社会法领域,即常说的中间法域,并不属于公法/私法.
    • 汪庆华
    •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前,我国学界就个人信息保护达成了广泛的共识,但在具体的进路上存在一定的分歧。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私法的模式,另有学者主张采取公法的模式,也有学者倡导公私法共同协力的综合进路。持私法保护进路的学者或主张将个人信息保护置于一般人格权之下,或认同个人信息商品化的实践将个人信息财产权化,在救济方式上采取侵权救济的模式。持公法保护模式的学者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模式存在困境,需借助公法机制才能够超越。
    • 胡海容; 石冰琪
    • 摘要: 惩罚性赔偿通常被视为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和遏制侵权多发的重要方式.作为欧洲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代表,德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却并无惩罚性赔偿的身影.一方面是因为脱胎于德国民法理论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秉持了全面赔偿的思路,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德国凭借合理许可费、诉前侵权警告和分诉制度等很好地实现了全面赔偿.由此可见,惩罚性赔偿存在与否与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水平的高低并无直接关联性,而关键仍在于回归足额赔偿权利人这一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制度的核心.
    • 卿利军
    • 摘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将农业大国转变为农业强国的呼声一直比较强烈。新古典经济学认为技术的进步是一个产业的最终推动力,而在科学技术进步的过程中,技术使用、转让、研发等环节所衍生的利益分享、产权界定和侵权救济等问题,则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范畴。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业知识产权,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在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基础上,于2010年专门颁布《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并从2004年起,一号文件连续16年锁定“三农”主题且均有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部署,足以显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视。在此背景下,刘勇著作《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制度创新》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研究增添了最新力作。本文从法律的视角观察和论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兼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制度创新》,期待促进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 胡海容; 石冰琪
    • 摘要: 惩罚性赔偿通常被视为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和遏制侵权多发的重要方式。作为欧洲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代表,德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却并无惩罚性赔偿的身影。一方面是因为脱胎于德国民法理论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秉持了全面赔偿的思路,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德国凭借合理许可费、诉前侵权警告和分诉制度等很好地实现了全面赔偿。由此可见,惩罚性赔偿存在与否与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水平的高低并无直接关联性,而关键仍在于回归足额赔偿权利人这一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制度的核心。
    • 吉映林
    • 摘要: 反向混淆作为一种新型商标侵权类型,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类案件在司法适用上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赔偿依据不足、法定赔偿过多适用等现象。鉴于此,本文从分析经典商标反向混淆案例入手,分析现象背后的原因,从而对我国商标反向混淆认定及侵权救济模式的完善提出建议,以便更好地规制商标侵权的发生,维护商标权人及消费者的利益。
    • 何金海
    • 摘要: 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在线旅游平台治理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线旅游平台在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近年来在线旅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屡遭滥用,在线旅游经营者滥用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表现具有多样性,个人信息泄露及其后续违法行为往往给受害者带来严重损失。该领域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主要因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商业资源化特点及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多环节性和多主体性等因素而产生。虽然2020年底实施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对在线旅游中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有重要意义,但该规定较为原则,尚不能达到完全遏制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中滥用旅游者个人信息之行为。通过对相关立法规定、监管体制及维权渠道等方面分析后发现,目前我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中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仍有缺陷,而对该体系的优化设置可从完善立法规定、促进企业自我合规、强化外部监管及畅通维权救济途径等方面着手展开。
    • 李伟; 张娜
    • 摘要: 在重大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进行个人信息共享,是对疫情状况进行研判预测的前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个人信息共享中存在信息获取内容的非必要性、信息获取主体的非授权性、信息登记传播的非隐私性、信息获取使用的非程序性以及信息泄露侵权风险.在重大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的获取应该遵循程序法定原则,认定只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机构才能收集个人信息,获取信息内容应当以必要性为原则,获取过程需要遵循"告知同意"原则,在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中,应符合目的性原则,实现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对于重大疫情防控时期个人信息共享中的侵权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认定相关主体的补充责任、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实现疫情防控时期个人信息的依法保护.
    • 王雅芬; 王颖
    • 摘要: 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中的专利反向劫持(FRAND劫持),促进标准必要专利更好地运用于市场,从FRAND劫持的本质属性出发,探索其与普通专利侵权存在的不同之处,并考察美国、德国规制FRAND劫持的实践.研究认为,FRAND劫持本质上属于专利侵权行为,但是对其进行规制需要考虑标准的属性、专利权人作出的FRAND承诺等,再结合具体事实加以确定.对FRAND劫持的规制包括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其实施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要维护标准实施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在标准必要专利信息对称层面,建立、完善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制度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相对公开机制;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救济层面,通过审查标准实施者是否恶意决定禁令的实施,采用技术分摊规则、比较许可协议等综合考量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 何金海
    • 摘要: 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在线旅游平台治理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线旅游平台在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近年来在线旅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屡遭滥用,在线旅游经营者滥用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表现具有多样性,个人信息泄露及其后续违法行为往往给受害者带来严重损失。该领域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主要因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商业资源化特点及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多环节性和多主体性等因素而产生。虽然2020年底实施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对在线旅游中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有重要意义,但该规定较为原则,尚不能达到完全遏制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中滥用旅游者个人信息之行为。通过对相关立法规定、监管体制及维权渠道等方面分析后发现,目前我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中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仍有缺陷,而对该体系的优化设置可从完善立法规定、促进企业自我合规、强化外部监管及畅通维权救济途径等方面着手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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