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建议就是检察机关提供给社会和人民群众的一种重要的检察产品.如何把检察建议这一检察产品做成做成刚性、做到刚性,我认为简单说就是"五性"——法定性、精准性、必要性、程序性、说理性.首先是法定性,即适用范围的法定性.经常存在两种错误理念:一是把检察建议当成包罗万象、包打天下的监督形式,或者把检察建议当做一种托底监督的形式,认为无论什么样的问题都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去指出.二是把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有效平衡的监督形式.如针对一个违法问题,认为口头纠正太软,书面纠违又太刚,检察建议"硬度"刚好,甚至在实践中经常用检察建议替代纠正违法意见制发.如对刑事个案中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但考虑到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考虑到纠正违法意见对被监督对象的影响,将纠正违法意见降格为检察建议.其次是精准性,即建议问题的精准性.精准性一是源于检察建议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准确,二是源于相关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确实充分.而要做到问题精准,一方面需要检察机关进行主动、必要的调查核实,同时也需要检察干警在调查时运用一定的侦查思维和侦查谋略;另一方面也要求干警成为一个"杂家",在办案中成为了解其他行业的行家里手.因为只有对被建议对象依据的法律法规、工作流程、行业规则、行业现状等有充分、深入地了解和思考,只有深入一线实地调查核实,我们建议的问题才能入木三分,找得准、找得深,才不会蜻蜓点水、隔靴搔痒.实践中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不会调查核实,突出表现在如果阅卷能够发现问题,就不再电话核实;如果电话可以核实,就不会现场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