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的相关文献在1934年到2022年内共计12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外交、国际关系、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2篇、专利文献460372篇;相关期刊93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西安政治学院学报、国际展望等;
使用武力的相关文献由130位作者贡献,包括李伯军、修文辉、刘丰等。
使用武力—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60372篇
占比:99.97%
总计:460494篇
使用武力
-研究学者
- 李伯军
- 修文辉
- 刘丰
- 华庥
- 宫齐
- 徐丹彤
- 朱雁新
- 李雪锋
- 王春林
- 蒋圣力
- 邢广梅
- 陈冲
- 黄墨燃
- 黄瑶
- A.
- Bert
- LIU Ying
- Rling
- Strentz
- Thomas
- V.
- 丘日庆
- 任倩
- 任国军
- 任宪龙
- 何三畏
- 何国长
- 余为青
- 倪学伟
- 兰科·彼得洛维奇
- 冯克利
- 刘南燕
- 加利
- 史青
- 含桀1
- 吴慧
- 周启朋
- 周文顺
- 周显信
- 唐棣
- 基辛格
- 奥汉斯·考施勒
- 孙伟
- 孙君
- 孟天
- 小祺
- 应琛
- 张传江
- 张军
- 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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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丹彤;
张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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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警察使用武力是一项重大而特殊的国家公共权力,影响公民生命权等基本权利,理应受到宪法的规制,但警察使用武力的宪法规制问题却被普遍忽视,极少得到关注和研究。警察使用武力的宪法规制是警察使用武力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具有制约警察武力使用权和保障公民生命权的双重作用。警察使用武力的核心内容应当作为宪法保留事项,由宪法加以规制。世界上多个国家的宪法对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作出了直接、明确的规定,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宪法规制警察使用武力的理想模式是:宪法在确认公民生命权并规定保障生命权的同时,将警察使用武力作为保障公民生命权的一项例外情形,并且明确设定使用武力的原则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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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丹彤;
赵桂民;
张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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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警察使用武力应对袭警行为有别于其他法定情形下使用武力,中外法律和国际法对警察使用武力应对袭警行为通常作出了直接和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的阶位较高,大多将应对袭警行为作为警察使用武力的独立情形,甚至置于法定情形的首位,体现了立法者对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警察使用武力应对袭警行为的高度重视。法律中还设定了保障警察使用武力应对袭警行为的特殊规则,例如警察可以先行使用武力,不经警告直接使用武力,使用更高等级的武力手段,使用一切可行的武力手段,不受比例原则的严格约束,不受使用武力禁则的限制等等,这对于保障警察生命权,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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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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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月6日,美国首都华盛顿发生暴力示威,部分示威者冲进国会大厦,与警方发生冲突,4名抗议者死亡,1名国会警察重伤后不治身亡,国会依照宪法举行的确认拜登胜选的程序也被迫中断。这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大挫败。美国一向自诩为“民主灯塔”,把自己装扮成世界民主楷模,编造了无数美国民主的神话,极力向其他国家推销和输出,甚至不惜为此使用武力。然而,这次暴力冲击国会事件戳穿了“美式民主”的神话,证明美国并非民主的伊甸园。“美式民主”存在根本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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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汉斯·考施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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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平是国际社会的最高价值。不论是在集体层面还是个人层面,和平都是享受人权所不可或缺的前提。在人权规范的等级体系中,和平的根本原因,即生命权,是实现包括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文化权等在内的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只有在其主权和独立不受暴力侵犯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繁荣发展。《联合国宪章》所载的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的规定,是国际法治的一个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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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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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禁止使用武力是国际法上一项重要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但这一原则并非毫无开口,在传统理论和新兴理论层面上都存在着几项例外。传统理论上的例外,主要包括联合国授权使用武力以及《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自卫行为使用武力的。但随着国际形势的复杂化发展,近些年来出现了一些新兴理论,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情形范围进行了扩张,例如预先性自卫使用武力、使用武力进行人道干涉与援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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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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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拥有人类历史上最为强大的武装力量,也是最热衷于发动战争的人类文明之一。根据美国国会研究局的统计,1798~2010年间,美国只有8.9%的年份中没有对外使用武力,相反,在91%以上的年份里都有对外使用武力的记录。其中,54.5%的年份里使用武力两次以下;25.4%的年份里使用武力三到五次;9.4%的年份里使用武力六到九次;1.9%的年份里使用武力十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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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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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层空间军事对抗的概念内涵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在军事对抗中通过军事化利用人造卫星以增强己方作战效能,其二则是在军事对抗中使用地基或者天基外空武器对对方目标进行攻击.就法律性质而言,外层空间军事对抗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使用武力”;就法理基础而言,自卫权在外层空间的行使为外层空间军事对抗对武力的使用提供了国际法上的合法性.基于外层空间军事对抗极有可能形成武装冲突的事实状态的现实,除了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外层空间法之外,武装冲突法的各项基本原则也应当适用于外层空间军事对抗,包括限制原则、区分原则和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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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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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先指出判断网络攻击是否属于使用武力的现有标准均存在不足之处,提出应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判断,其次进一步限缩属于武力攻击的网络攻击的范围,而后探讨了国家行使自卫权时必须遵循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提出了反对预先防卫并对累积效应的适用进行严格限制的观点;最后提出私人在国家控制下发动的网络攻击的归因应遵循有效控制标准,而与国家无关的私人发动的网络攻击的归因应依据国家是否尽到审慎义务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