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政策
住宅政策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0年内共计138篇,主要集中在经济计划与管理、建筑科学、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5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7616篇;相关期刊90种,包括日本研究、中国房地产业、城市问题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13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交流会、2000年中国近代建筑史国际研讨会、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住宅政策的相关文献由124位作者贡献,包括陈默、宇寒、高阳等。
住宅政策
-研究学者
- 陈默
- 宇寒
- 高阳
- 叶耀先
- 司马蕾
- 吴霞
- 周家高
- 周建高
- 晓渡
- 李有观
- 汤茜草
- 金钟范
- 丁宁宁
- 于立
- 伊冯·马约尔
- 倪海林
- 傅晓艳
- 凌维慈
- 刘东卫
- 刘娜
- 刘宇
- 刘宏斌
- 刘寅坤
- 刘毅
- 刘玉红
- 包宗华
- 卓輝華
- 卢铿
- 卫国昌
- 原田纯孝
- 古濑敏
- 叶国有
- 叶如棠
- 向明
- 吕俊华
- 吕殿祥
- 周静敏
- 唐传恕
- 姜焕柱
- 姜超
- 姜雪梅
- 孟华
- 宋博通
- 宋海彬
- 宗禾
- 岩间大和子
- 川濑光义
- 开彦
- 弗兰克·舍雷尔
- 张元端
-
-
周建高;
刘娜
-
-
摘要:
日本在二战后经过经济高速发展,较短时间内国民生活水平赶上了欧美先进国家,形成了大部分人中间层认同的“橄榄型社会”.为解决快速城市化中的住房困难问题,日本政府除了用公营住宅制度提供住房保障,通过住宅公团、住宅公社等官方机构建设住宅和住区外,还特别通过住宅金融公库制度,以金融政策鼓励和支持国民拥有自己的住宅.这既带动不动产业发展,又保障了城市里劳动力供应的稳定,房主们在不动产升值中获得家庭资产的增值,经济发展又扩大了中间层队伍,形成良性循环.安居方能乐业,中国应打破土地、人口等方面的流动壁障,使国民住有所居而且迁徙自由,不断扩大中间层,厚植长治久安的社会基础.
-
-
-
-
-
汉斯·斯科特;
英格里德·赫尔辛·阿尔莫斯;
司马蕾
-
-
摘要:
建筑师的工作往往与占主导地位的权力结构相关,或在某些社会中与政治相关.在挪威,建筑职业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就与政治发展密切相关,尤其在住宅领域的重建工作中.在住宅建造经济下的城市发展日益偏向技术治国主义化,而1960和1970年代出现了强烈的反抗,无论是公众还是职业建筑师都开始聚焦于环保观念.在城市中心之外,国家政策致力于支持区域经济的发展,在现代福利国家进程中,建筑师在塑造小型社区的实体环境中起到关键作用.而今,建筑职业受到的外界影响日渐减小,很多充满创造才能的挪威建筑师将他们的工作变成影响挪威本土以及全球的资源和灵感.
-
-
-
-
摘要:
主要观点摘要1.新加坡是世界上公认的住宅问题解决较好的国家,住宅政策及装配式住宅发展理念促进其工业化建造方式得到广泛推广,住宅多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截止到目前(2015年),建屋局总共建设了约100万户的组屋单位,有87%的新加坡人住进了装配式政府组屋。2.上个世纪80年代初,新加坡建屋发展局(HDB)开始逐渐将装配式建筑理念引入住宅工程,并称之为建筑工业化。90年代初,装配式住宅已颇具规模,全国12家预制企业,年生产总额1.5亿新币,占建筑业总额的5%。3.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主要从鼓励生产应用以及提升装配式建筑住宅市场需求两个方面入手。
-
-
高阳
-
-
摘要:
新加坡是世界上公认的住宅问题解决较好的国家,其住宅多采用建筑工业化技术加以建造,其中,住宅政策及装配式住宅发展理念是促使其工业化建造方式得到广泛推广,工业化建造技术得以提升的主要原因,最宜借鉴吸纳。故本文主要从其装配式住宅发展历程入手,侧重于对其政策规范以及政府的角色定位等方面对新加坡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经验加以说明分析,得出适应于我国国情的经验借鉴。
-
-
-
高荣伟1
-
-
摘要:
发达国家中,德国以居民偏好租房、租赁市场完善、租金管制严格而著称于世。德国的住房租赁市场特别发达,其租赁住房率为58%,高于自有住房率的42%。为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德国政府特别重视租赁市场的法制建设。德国的《民法》是住宅政策的法律基础。它规定了居住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德联邦与各州政府在住宅建设与住宅保障方面的职责,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此外,《住房租赁法》、《住宅促进法》、《租金水平法》以及各州政府制定的住宅相关法规,对德国住房租赁政策进行了拓展和补充。
-
-
渡边洋三;
宋海彬
-
-
摘要:
住宅是公民生存权保障的基本内容,住宅法是社会保障法的重要环节,国家住宅政策的核心应当放置在国民生存权保障上.长期以来,日本住宅问题上的困境根源于对人权保障原则的背离,甚至出现了公共住宅压迫国民生存权的情况.公共住宅与民间住宅的不同就在于,公共住宅领域必须阻断市场法则的支配,通过加大国家公共投入,落实国家的积极给付义务,把生活法则作为首位的社会法理加以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