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7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6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5篇;相关期刊61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等;代物清偿的相关文献由81位作者贡献,包括景光强、余萧寒、王洪亮等。
代物清偿
-研究学者
- 景光强
- 余萧寒
- 王洪亮
- 胡家龙
- 臧鲍
- 邵宗日
- 黄芬
- 严之
- 严聪
- 伏海璇
- 储江南
- 其木提
- 冯永强
- 刘敏
- 刘欢
- 刘颖
- 卞贵龙
- 卢亚雄
- 叶煜楠
- 吴昭军
- 吴桐
- 周江洪
- 唐旭
- 孙维飞
- 孟鑫馨
- 封贵平
- 尹捷
- 尹捷1
- 崔建远
- 崔弘
- 席滔
- 张燕
- 张萌
- 张鹏
- 徐千寻
- 房绍坤
- 方晋祎
- 施建辉
- 李光禄
- 李立新
- 李立新1
- 杨位龙
- 杨满仓
- 段文
- 毛存舟
- 王晶晶
- 王棋
- 王涛
- 甘晓佳
- 盛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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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文全;
卢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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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物抵债并非大陆法系的传统概念,其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已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多年。在崇尚私法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原则的今天,对于有偿合同,一味强调“要物”的成立要件,实则有违合同法的逻辑与价值,更有可能为当事人带来不利益,以物抵债协议应纳入诺成性合同的范畴。将以物抵债与相邻概念进行界分,不同于流押契约、新债清偿以及债的更新,以物抵债协议的合同目的是为替代清偿,旧债与新债之间呈现主从并存的态势,故不存在新债当然消灭旧债的情况。参酌《九民纪要》所确认的履行期届满前/后以及诉讼中的类型划分和裁判规则,审视以物抵债的内涵,明确新旧债的关系及履行顺序,亦在价值层面评估瑕疵以物抵债的救济、以物抵债瑕疵担保责任与原债回复请求权的适用,由此较为明晰地规范以物抵债的适用路径,以期于理论实务界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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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芬;
余萧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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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物清偿协议属于诺成性合同,将其认定为要物合同主要是受传统学说的影响以及防止虚假诉讼之需。然而私法史上代物清偿与要物合同并无联系,视代物清偿合同为要物合同实际上是混淆了代物清偿契约本身与代物清偿的履行。代物清偿本质上乃是一种清偿行为,该行为发生的法律原因便是诺成性的代物清偿合同。要物合同的概念产生于意思缺乏约束力的特定历史环境,当下不宜盲目扩大其范围,防止虚假诉讼依赖于法官结合个案具体分析,而不能通过改变合同性质的方式达到该目的。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也改变了原有观点,将代物清偿协议作为诺成性合同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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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芬;
余萧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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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物清偿协议属于诺成性合同,将其认定为要物合同主要是受传统学说的影响以及防止虚假诉讼之需.然而私法史上代物清偿与要物合同并无联系,视代物清偿合同为要物合同实际上是混淆了代物清偿契约本身与代物清偿的履行.代物清偿本质上乃是一种清偿行为,该行为发生的法律原因便是诺成性的代物清偿合同.要物合同的概念产生于意思缺乏约束力的特定历史环境,当下不宜盲目扩大其范围,防止虚假诉讼依赖于法官结合个案具体分析,而不能通过改变合同性质的方式达到该目的.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也改变了原有观点,将代物清偿协议作为诺成性合同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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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嘉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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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房抵债下受让人是否享有物权期待权一直存在争议,原因在于以房抵债仅仅是总结性概念,其指向多种具体情形.当事人在不同类型下真意殊异,判决结果结合具体情形理应不同.类型区分的决定性要素是当事人缔结买卖合同的意思,以此为标准将以房抵债分为买卖型及非买卖型两大类,在这两大类下又可细分出数个子类型.当事人在买卖型下形成的以房抵债合意,反映出真实的购房目的,与一般买受人无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当以房抵债受让人满足其他构成要件时其作为买受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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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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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意思自治,仅定义性规范本身并不会对合同成立与否产生影响,因而在无其他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代物清偿如何定义不会影响"买卖型担保"案型中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就此,应分清两种不同的要物性.另外,探讨以"朱俊芳案"为典型的"买卖型担保"案型,应遵循的方法为:先分析显示出的意图,再分析真实的意图;先分析自治的内容,再分析管制的内容.就自治内容的分析,应注意定性乃实至而名归,而非相反,否则会犯从概念解释当事人意图的错误;就管制问题的分析,应就具体的管制规范的法条,列明其意图处理的案型与待解决案型的相似与不相似处,从而进一步探讨适用或类推适用的可能性,其中,管制规范的意旨尤其重要."朱俊芳案"中的约定,从自治角度,宜定性为"借款合同+以债务人不履行偿还借款债务为停止条件的债之更改";从管制角度,其应类推适用利息管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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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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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的数量激增.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以房抵债协议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广泛.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理论界对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观点.厘清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对于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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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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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以抵债物清偿债权的债务清偿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虽以“履行期届满前”、“履行期间届满后”以及“诉讼中”这三个阶段加以区分以物抵债协议的类型,又以“交付”和“撤诉”两个行为赋予协议不同的效力,但由于缺少对债务清偿制度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多模糊认识,本文将从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效力以及新债与旧债的关系三个方面予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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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耀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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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界对以物抵债概念的定性不一导致民事审判不一,究其原因系对其属于"契约"或"处分行为""诺成性"或"实践性"的判定不一.而对以物抵债概念定性的判定错误,源于对国外立法例以及要物合同的理解错误.问题的解决在于通过对目前已有法律的解释,在坚持以物抵债属于"诺成性契约"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实现以物抵债概念与其他制度的结合,体现其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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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碧贇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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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为借款协议提供担保,这种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不是让与担保或后让与担保,也不构成不动产抵押,而是一种代物清偿的预约.只有将其解释为代物清偿的预约,才能对这一交易惯行赋予法律上的效力.同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仅仅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对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未做规定,而且伴随着《解释》对企业之间融资的认可,第24条存在的现实意义和价值也受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