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34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4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1249篇;相关期刊202种,包括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文献由394位作者贡献,包括李阳、覃珠坚、杨郁娟等。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40 占比:0.66%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51249 占比:99.34%

总计:51590篇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文趋势图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研究学者

  • 李阳
  • 覃珠坚
  • 杨郁娟
  • 赵秉志
  • 赵靖
  • 严励
  • 于群
  • 刘凌轩
  • 刘宪权
  • 刘沛谞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相关会议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王延峰
    • 摘要: 目前,我国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追缴中尚存涉案财物处置主体不统一、对物强制性措施不规范、随案移送制度执行不到位及欠缺对涉案财物具体属性的区分等问题,其根源在于追缴过程中对公民财产权的程序化保障不足。对此,需要采取正当的程序对财物的追缴过程进行诉讼化的规制。对物之诉有助于破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追缴中的难题,其适用也具有一定的规范基础,可从程序模式、参与主体、证明标准和比例原则四个方面展开。
    • 赵香如
    • 摘要: 运用SPSS模型检测发现,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量刑情节适用上存在涉黑主体差异、地区差异等问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常态化量刑情节适用机制必须从理念层面思考,摒弃从宽情节不适用于重罪犯罪分子以及认罪认罚制度不适用于重罪的偏见,并在实证基础上确立人身危险性的实质认定标准。
    • 黄玉珮
    • 摘要: 公司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传统黑恶势力犯罪新的手法和表现形式,黑社会性质组织借助形式上合法的公司、企业实施犯罪活动,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加速向经济领域渗透,内部结构更加严密,组织化程度更高,在掩饰非法经济来源的同时追求经济垄断。其犯罪活动呈现出敛财方式多样化、组织结构层级化、人员组成年轻化、犯罪手段软暴力化等特征,致使在治理过程中存在着案件认定难、线索搜集难、侦查取证难、侦查经营难、合力打击难等困境。公安机关应当树立智慧侦查理念,实行转变侦查策略、重视合成作战、严密法律制度体系、加强经济组织建设等措施,以实现对公司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效治理。
    • 刘玉玺
    • 摘要: 文章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从考虑犯罪组织的网络结构特性入手,借助Ucinet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158个犯罪案例中犯罪网络的组织结构进行分析并得出一系列结论,以期为实战中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出有针对性的策略。
    • 刘玉玺
    • 摘要: 文章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从考虑犯罪组织的网络结构特性入手,借助Ucinet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158个犯罪案例中犯罪网络的组织结构进行分析并得出一系列结论,以期为实战中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出有针对性的策略.
    • 张成东
    • 摘要: 刑法学界就《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数罪并罚规定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例外说"之争。经分析不难发现,"肯定说"还有待进一步论证,"例外说"的区分标准也存在疑问。相较之下,"否定说"更为合理。"否定说"的合理性论证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准确界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合理区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成员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彻底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金燚
    • 摘要: 违法所得没收是一种建立在国家强制力基础之上的"准不当得利之衡平措施".出于彻底剥夺不法财产的规范目的 ,违法所得包括直接所得、间接所得和其等值财产,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内在构造和刑事政策上的特殊性,违法所得的投资收益同样应当予以剥夺;违法所得没收的对象包括犯罪分子本人、共犯和第三人,共犯没收应立足于"基于共同处分权之连带没收"的立场,第三人没收应根据获利关联性区分第三人的类型和法律效果;为彻底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同时兼顾人权保障的需求,应坚持总额没收和比例没收原则.
    • 林峰
    • 摘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涉黑组织成员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时间决定了该宗犯罪是否产生追诉时效中断的后果.涉黑组织成员实施的个人犯罪因在追诉期限内又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产生追诉时效中断.涉黑组织成员在组织存续期间实施的具体犯罪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产生追诉时效中断.如果涉黑组织成员在涉黑组织实际成立之后实施的具体犯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生效时已超过追诉期限,则不会产生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具体个罪的追诉期限应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叶静
    • 摘要: 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逐渐形成线下与线上融合、相互支撑的态势。利用网络实施涉黑犯罪成为新的犯罪类型,常态化扫黑斗争也不断向互联网延伸。网络涉黑犯罪呈现出犯罪组织严密化、目标经济利益化、手段"软暴力"化、作案集中化等特征。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需综合采取加强涉黑情报、运用秘密侦查、全面抓捕追缴、开展警务合作等侦查对策,才能斩断信息网络领域黑色利益链条,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
    • 彭文华
    • 摘要: 被害人因素是“套路贷”民刑界分依据之一.被害人具有自我保护的可期待性或者尽谨慎义务可防止被“套”,不成立“套路贷”犯罪.除去以民间借贷之名行骗取他人财物之实外,对“套路贷”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套路贷”团伙一般不具备非法控制特征,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套路贷”犯罪中,先前诈骗行为与续后敲诈勒索行为可成立吸收犯,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先前诈骗行为与续后虚假诉讼应成立诈骗罪,不宜数罪并罚.直接平账人与“套路贷”犯罪行为人的两个诈骗行为之间属于法规竞合关系,应根据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定罪处罚.“套路贷”犯罪数额存在“套路贷”犯罪之犯罪数额与“套路贷”之犯罪数额之别,两者在认定上有所不同.在计算非法放贷数额时,约定利息应作为实际年利率的计算依据.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