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法
亲属法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0年内共计9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3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93308篇;相关期刊76种,包括伦理学研究、陕西行政学院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学术年会、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国际学术研讨会等;亲属法的相关文献由89位作者贡献,包括杨立新、丁慧、王帆等。
亲属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3308篇
占比:99.90%
总计:93405篇
亲属法
-研究学者
- 杨立新
- 丁慧
- 王帆
- 于维君
- 巫昌祯
- 敖海静
- 曹贤信
- 朱赫夫
- 王晶晶
- 蔡华
- 陈寿灿
- Wang Qiang
- Yi-Tien Lin
- 万婷婷
- 任婧
- 何俊萍
- 何新丽
- 何磊璇
- 余能斌
- 侯晓琴
- 修艳玲
- 刘静
- 卓冬青
- 卢伟豪
- 古剑
- 吴国平
- 周子良
- 周琳
- 周瑞芳
- 周菲菲
- 夏利芬
- 夏锦文
- 孙国东1
- 孙宪忠
- 孙文桢
- 宫乾宇
- 张仁善12
- 张荣现
- 张雯
- 徐国栋
- 徐朝阳
- 成涛
- 方博
- 易青
- 曹伊清
- 曹诗权
- 曾祥欣
- 朱勇
- 李刚
- 李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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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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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否规定居住权,取决于是否存在较大的现实需求.我国社会老龄化日趋严重,单从以房养老的视角即可证明我国具有确立居住权之充分必要.居住权立法应区分居住权本体和表征,处理好居住权的传承与变革之间的矛盾.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将居住权定位于人役权,并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居住权期限限于居住权人生存期限,人为地限制了居住权适用范围,不利于发挥居住权在房屋多元利用中的优势.我国民法典应确立以物权性为主的居住权规范体系,“物权编”仅调整居住权的物权性关系,规定居住权一般规则;“亲属编”则兼顾居住权之人役性,规范特定亲属间基于保障性需要而产生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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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仁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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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随着民法典亲属编、继承编的颁布,传统家族制度发生了剧烈变革。由于民法典诞生背景特殊,立法显得超前,社会相对滞后,于是司法主体在民法文本与社会实际之间自觉充当起缓冲角色。具体到亲属、继承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尽量做到:婚姻案件裁判坚持男女平等;身份案件裁判呼应社会实际;抚养案件裁判兼顾情理;家族案件裁判尊重习惯;法律与社会效果尽可能切合。无论是民法典阙如的北京国民政府时期,还是民法典业已颁行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主体均尽可能地根据社会实际,遵循法条、习惯与条理斟酌运作的程序,灵活把握情、理、法尺度,适时作出司法解释,尽可能地顺应时代精神,兼顾社会发展,弥补立法过于刚性或超前的不足,实质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民国民法典的颁行,并不排斥司法实践中情、理、法的兼顾,至今不失其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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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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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民法亲属编上的"家",二战后,曾为国外学界和立法界所争论。存废与否,莫衷一是。争论的结果是,有的国家废除了其民法上的家制,有的国家仍保留了其家制。现在,存废各国各行其是,对"家"没有多少新话题。但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仍没有给"家"以足够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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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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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中央政治会议《民法·亲属编》"立法原则"第八点,对于家制应否规定,为一明确之解决曰,家制应设专章规定之,考其应设专章规定家制之理由,不外"我国家庭制度,为数千年来社会组织之基础,一旦欲根本推翻之,恐窒碍难行,或影响社会太甚,在事实上似以保留此种组织为宜。在法律上自应承认家制之存在,并应设专章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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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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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总说家之制度有二,即家属制度与个人制度是也。家属制度者,认家为国家基础之制度,即以家为构成国家之元素及单位也。个人制度者,不认家为国家基础,而以个人为国家基础之制度也。古时各国皆行家属制度,欧洲自罗马末叶,家属制度始渐衰微。今日欧美各国,殆已全行个人制度。我民律草案亲属编规定,采家属主义,不取个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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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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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亲子关系立法是亲属法之重要组成部分.时值中国民法典编撰之际,我国现行亲子关系立法模式应契合时机,逐步进行完善与改革.应当在《民法总则》未成年监护制度设计的基础上,设计有中国特色的亲子法:明示"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作为亲子关系立法之最高原则;统一使用"子女"之称谓;将《收养法》之养父母子女关系整合进入统一的亲子关系立法;以专章或专节规制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与亲子关系;构建亲子关系确认制度:亲子关系推定、否认、认领、准正制度以及明示父母照顾权之内容以及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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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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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法修订后的内容包括现行婚姻法和收养法,名称应为亲属法.亲属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亲属法有一定的特殊性从而使其为民法典的分编,但不能成为独立于民法的部门法.民法总则对亲属法有统领作用,亲属法应与民法总则衔接.民法总则中规定的监护制度没有必要移入亲属法.亲属法在规定亲属间身份权利上应应对新情况,适应社会需求,传承传统文化.亲属法应就家庭财产作出界定,规定夫妻间的法定代理权,并进一步完善对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规则.亲属法应与物权法、合同法协调,将亲属间的财产关系与亲属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区别开,对基于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财产关系的变动不应适用典型财产法的规则.亲属法应与继承法协调,规定亲属关系的构成及亲等.在特定亲属身份的确认上应适应现代生殖技术带来的新问题,而不能仅以传统的血缘关系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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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寿灿;
朱赫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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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编纂中亲属法进度落后,究其原因是其安定性的缺失.亲属法安定性缺失表现在其自然主义的倾向、法律规范的波动和体系地位的待定.主要原因是亲属法的"低共识"状态,而在这种状态的根源是:影响亲属法的各种完备性学说之间,有着难以通融的冲突.重叠共识理念对于国家与公民、德与法、政与商等关系的认知与共同体的形成具有借鉴意义,同样有助于通过政治建构主义进路,重构亲属法理论体系.达成重叠共识要经过权宜之计、宪法共识和重叠共识三个步骤.当前首要是构建亲属法重叠共识的实质性框架,确立基本理念与价值位阶,并回应实践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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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眉
- 《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国际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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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清末修律、民国南京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婚姻家庭立法的详细考察,作者从立法背景到法律体系结构,注重探讨了各自不同的思想基础。作者认为,由于清末修律是源于外部压力而转生改革动力的皇权改革,决定了清政府将改良作为帝国自我转化的途径,这使得法律的转型不可能彻底,在民律的结构体系上形成财产法与身份法精神上的割裂。民国南京政府民法典的制定是以三民主义为指导思想,三民主义内存的革命与传统的调和为民法典内部财产法与身份法内在精神的统一奠定了思想基础。但由于政权管辖的有限以及国民党土改和改造乡村社会的失败,导致建立在欧美文化基础上的民国民法典只能在政统所及的狭小范围内有效。共产党将婚姻家庭革命设想为与民主革命的目标一致,成为共产党改造中国社会的一部分,国家采取激进的方式,借着经济、政治和社会革命,以国家权威为后盾成功地推动了婚姻家庭制度和个人婚姻家庭生活的转型,实现了民法体系内部财产法与身份法精神上的统一。但是,与传统彻底决裂的理念也留下了一些后遗症,诸如婚姻家庭法律曾长期受到国家政治力量的干预,亲属制度的空缺,对民族传统的忽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