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盖然性
高度盖然性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13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7篇、专利文献55966篇;相关期刊101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高度盖然性的相关文献由142位作者贡献,包括周玉文、李善川、何龙等。
高度盖然性—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55966篇
占比:99.76%
总计:56103篇
高度盖然性
-研究学者
- 周玉文
- 李善川
- 何龙
- 刘学在
- 张学军
- 张建权
- 张志辉
- 张锰霖
- 杨炯
- 胡承武
- 万雅芳
- 万雅芳1
- 严美玲
- 乔乐天
- 于丽波
- 付君雪
- 伍贤华
- 余晓龙
- 余朝晖
- 倪朱亮
- 冷仁民
- 刘万洪
- 刘新平
- 刘立霞
- 刘美婷
- 刘雁兵
- 初殿清
- 吴幸福
- 吴晗
- 周凯
- 周庆
- 唐异杉
- 夏裕峰
- 姚琼
- 姚芳
- 姜君
- 孙再思
- 孙立智
- 孙紫妍
-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 宋善人
- 宋家骏
- 岳悍惟
- 岳远雷
- 岳远雷1
- 崔晓娟
- 张刚
- 张卫平
- 张学军1
- 张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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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晗;
王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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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科学分工的细化,专利研究往往采用多方合作方式,专利申请前也需要参加更多的技术交流来宣传自己的技术,为获批专利权后的产业化准备充分的资金支持,但在这些交流活动中专利申请也面临较大的泄漏风险。因此,《专利法》中设计了宽限期制度,为专利申请前的研究和交流活动保驾护航,为鼓励发明创造提供宽松的发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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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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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保险人自杀而引起的人身保险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认定被保险人自杀的事实普遍持谨慎态度,更加愿意以保险人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关于被保险人自杀的主张.但是,被保险人的自杀一般较为隐蔽,保险人的举证基本上无法达到逻辑必然性.在这种困境下,认定被保险人自杀应坚持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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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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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形成了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以"排除合理怀疑"或"较大可能性"标准为例外的多层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但适用中极易造成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混淆,甚至会对民事不法行为起到变相激励作用.应对现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作出调整,并考虑以证明标准以外的方法应对特殊待证事实的高证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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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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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排除合理怀疑"是刑事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但是《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及口头遗嘱、赠与等民事行为也规定适用该标准.实务经验表明,该类民事待证事实适用较高证明标准有助于维护私法秩序稳定.在证明度层面,由于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能力要求以及证明模式适用的差异,我国民事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显著低于刑事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其准确内涵更为接近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在适用方式层面,我国民事排除合理怀疑可被划分为单一证据排疑模式、要件事实排疑模式以及辩论全意旨排疑模式,但不同模式仍应共同遵循自由心证逻辑、合理性标准以及排疑启动程序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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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裕峰;
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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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行政诉讼中,被告或者第三人认为原告在某一特定时间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且适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并不具有高度盖然性,而原告对此又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原告在该特定时间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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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蓉;
宋家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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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当防卫的证明标准是关系到正当防卫事由在司法证明中能否被认定成立的关键问题,而传统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已然不能够笼统指导正当防卫证明标准的确立.该问题的解决应当以阶层犯罪论体系为理论基础,寻求正当防卫区别于构成要件该当性证明标准的独立定位,并且结合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以及证明对象来完成正当防卫证明标准的确立.首先,由被告方负担正当防卫事由的初步举证责任,而这里的证明标准只需达到具有合理怀疑,并形成"争点"的程度即可;其次,此后举证责任转移给控诉方,其负责举证排除正当防卫事由的存在,该证明标准与指控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明标准相同,都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最后,与控诉方排除正当防卫事由证明步骤同时进行的也有被告方继续举证证明正当防卫成立的活动,而正当防卫最终成立的证明标准则是高度盖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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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瀚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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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环境的法律特征和暴力行为受害人的弱势地位,以往的证明规则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负面影响了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阻碍了受害人获得司法救济.在暴力循环理论的基础上,立法吸收表见证明规则的实现方式,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转变为对暴力历史这种经验事实的列举,适时地增加证据种类和证据收集主体,推动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是受害人及时获得民事救济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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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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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同案不同判的定义是指对于同一案件的裁判标准各不相同,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近年来,随着法制化建设的加快, 实践中对法官解释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我国的民事审判通常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裁判准则—即根据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性 进行判断,但是最终的审判程序也应当合乎法理与情理,不能偏离法理的基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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