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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

高利贷的相关文献在1953年到2022年内共计1656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53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921篇;相关期刊883种,包括检察风云、法制与社会、政府法制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一届中国公司金融论坛、2006年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警学研讨会、华北乡村史学术研讨会等;高利贷的相关文献由1552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征、茅于轼、陈峥等。

高利贷—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653 占比:64.14%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12%

专利文献>

论文:921 占比:35.74%

总计:2577篇

高利贷—发文趋势图

高利贷

-研究学者

  • 刘征
  • 茅于轼
  • 陈峥
  • 魏雅华
  • 叶檀
  • 张勇
  • 张襦心
  • 徐畅
  • 朱大鸣
  • 李金铮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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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汪鹏
    • 摘要: 针对非法讨债领域中多种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特征进行专项立法是制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要特征之一。此次修改增设的催收非法债务罪存在行为类型化程度较低,与非法拘禁罪等他罪竞合关系处理思路不明,非法债务界定不明确,与扫黑除恶中套路贷等司法规范性概念存在交叉等制约构成要件识别机能和出罪机制等问题。应以"非法手段催讨非法债务"的场域性特征为基础,基于实质解释立场明确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非法讨债等构成要件。在犯罪竞合关系处理上,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等存在着补充关系、择一关系以及补充与择一关系并存的多种情形,它不仅适用于高利贷案件,而且在套路贷、软暴力等扫黑除恶相关案件中也可以成为规制手段之一。
    • 高丽峰
    • 摘要: 近期热播的电视剧《扫黑风暴》使裸贷、循环贷、校园贷、美丽贷等诸多“套路贷”社会现象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而高利贷这一社会问题再次引发了人们的深思。在近代史上,具有高利贷性质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或民间金融问题,在历史研究领域也一直是学者们长期研究、热烈争论的重要问题之一。最近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了冯剑教授的专著《近代天津民间借贷研究(1900—1949)》,使我们对民间借贷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新的思考。
    • 阎国文
    • 摘要: 1932年3月7日,中国共产党赞皇县党组织领导了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的苛捐杂税的请愿斗争,亦称“三七暴动”,在河北革命斗争史上产生了巨大影响。重温90年前那段烽火岁月,仍能感受到那穿越时空的精神之力。“三七暴动”是赞皇革命斗争史上一座丰碑20世纪30年代的赞皇,地瘠民贫、县小人困,广大农民群众愁苦于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和地租高利贷,1931年又遇灾荒,日子更加艰难。这时,国民党县政府不顾百姓死活,临近年关之际,决定成立“度量衡检定所”,并规定田赋每两银子(即钱粮银子)加征二角七分附加税,还提出为所谓“平民工厂”捐款。这一切,都加重了人民的负担,激起了民众的强烈不满。县委决定借此事发动群众,狠狠打击反动势力。1931年底,以傅贯一为书记的中共赞皇区委,研究决定于1932年3月7日(农历二月初一)县城集日之机,发动农民请愿,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抗捐抗税斗争。为做好准备工作,在直中特委陆治国亲自领导下,由傅贯一、董月三具体负责,通过小学教员联合会的合法名义,组织发动群众。
    • 王健; 袁士超
    • 摘要: 民国时期我国农地信贷市场是一个传统与现代、民间与官方并存的市场,其对农村土地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从农地信贷与地权关系角度的研究发现,民国时期的农地信贷市场高利贷盛行,农地信贷的初衷是辅助生产,但是高息效应下挤压了小农获利空间,造成了土地兼并集中的现象。“地主、商人与高利贷者”兼于一身,最终通过此方式大量攫取了小农的土地,而小农从自身角度来看,从每年偿付利息转变为每年交付租金,并没有很大差别。以农地为抵押品的传统农地信贷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农地具有金融“蓄水池”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农的经济困境。银行等官办农地信贷体系,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帮助小农回购土地,降低小农租佃比例,扶持农业生产经营,但由于民国时期通货膨胀等因素,其实际作用有限。
    • 张一伟
    • 摘要: 近年来,校园贷市场野蛮生长、乱象丛生,频频曝出负面消息,引发了监管部门的强烈关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暂停了网贷机构校园贷业务,并鼓励银行参与校园贷也是近年以来监管一直计划落实的方向。随着相关监管规定的落地,越来越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驻校园金融市场。相比于此前市场上多数不良校园贷直指其高利贷性质,银行参与校园贷治理,对于治理校园贷乱象、保障在校学生财产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 向梅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不仅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求,更能弥补相关理论的缺憾。应当明确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社会秩序法益可主要理解为个人生活安宁或稳定,主观罪过形式仅为故意,非法债务的认定不可脱离对高利贷的判断,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在刑法分则一般认定特征的基础上结合本罪具体行为方式进行明确。
    • 崔建远
    • 摘要: 利息之债从属于本金之债,但也有一定的独立性。利息的产生不以债务人违约为要件;罚息、逾期利息则不然,故均非利息的范畴,而属于违约责任的系列。利息之债可由借贷合同等法律行为产生,也可由法律规定产生。借款合同无效后,在若干场合成立资金占用费,它在本质上属于利息。中国法不径直禁止复利,但明文禁止高利贷,复利的累积构成高利贷的,无效。把本为高利贷而分拆为若干部分,一部分以利率称之,不超出法定的利率上限,另外的部分以“顾问协议”之类的名义约定“顾问费”等费用,实为利息的一部分,总计起来就是高利贷。于此场合,应把“顾问协议”等协议认定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将隐藏的法律行为挖掘出来,视具体情况决定其效力。常态的利息与违约损害赔偿、违约金分属不同的领域,不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故可并罚。但逾期利息、罚息实为违约金,其为赔偿性违约金属性的,不得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罚;其为惩罚性违约金性质的,可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罚。
    • 谢瑞芬; 裴剑平
    • 摘要: 解放战争前夕,国民党政府大量增发纸币,导致社会通货膨胀严重,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借贷成为普遍现象。中国共产党自土地革命时期开办银行起就发展贷款业务,提出废除高利贷。解放战争时期我党着力打破原有金融系统,建立新的借贷体系,减租减息,禁止高利贷盘剥,推动低利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借贷需求,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这种低利借贷的实践对今天的金融发展具有启迪意义。
    • 马万梅; 田晓霈
    • 摘要: 本文在整理未释西夏契约文书的基础上讨论了相关问题。在借贷契方面,寺院放贷与私人放贷有不同的利率形态:前者为累加利率,平均利率低,借贷周期长;后者为定额利率,平均利率高,借贷周期短。在花押制度方面,执笔押表现出"同籍同符"的特征,指押使用以女性居多。契约中还出现了一批凭土地致富的富户,他们承典物业,高利放贷,出租土地。西夏承袭了中唐的"两税法"以来不抑兼并和履亩纳税的历史趋势,为基层富户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 赖早兴; 王家伦
    • 摘要: 刑法对于高利贷的规范路径一直是刑法学界讨论的重点。随着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刑法对于高利贷规范路径的规范基础已经形成。此时,有必要总结历史上的经验,并在现有规范基础上明确刑法对于高利贷的规范路径。高利贷分为“民间自助性高利贷”和“职业性高利贷”,刑法主要对后者加以规范。在入罪的违法性来源上,《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民法典》的出台解决了行为入罪的形式违法性问题,而通过对法益侵害和文化侵害的论证分析,可以解决行为入罪的实质违法性问题。当前刑法对于高利贷的规范路径依然存在改进空间。刑法对高利贷的规范应建立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挂钩的动态利率机制。另外,宜增设“放高利贷罪”对高利贷进行规范,以限制非法经营罪的扩张趋势,匹配量刑精确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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