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1年内共计195篇,主要集中在轻工业、手工业、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9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107237篇;相关期刊135种,包括法制博览、行政与法、中国经济周刊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第二届食品安全法论坛暨国际研讨会、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2009全国食品检测技术论坛等;食品召回制度的相关文献由149位作者贡献,包括梁燕君、张云、程言清等。
食品召回制度—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07237篇
占比:99.82%
总计:107432篇
食品召回制度
-研究学者
- 梁燕君
- 张云
- 程言清
- 丁李强
- 付一津
- 刘国信
- 岑璐
- 张兴权
- 张建太
- 张献忠
- 文如月
- 朱德修
- 杨明亮
- 汪全胜
- 王钰
- 石江水
- 邓蕊
- 陈英凤
- 高钰婷
- 黄兰松
- JIANG Yi
- 于文双
- 于洋
- 于济洋
- 于海涛
- 何悦
- 何雨晴
- 傅利
- 党斌
- 冯赳善
- 凌嫕
- 凡真
- 刘亮
- 刘光龙
- 刘北辰
- 刘安田
- 刘文君
- 刘晓鹏
- 刘笑月
- 刘素萍
- 刘菊花
- 刘雯
- 吕志轩
- 听风
- 吴学繁
- 吴应海
- 周琳
- 周甜
- 和弦
-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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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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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全球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困境及其中国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完善与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中国食品安全管理在制度体系建构与政府主导制度实践的推动上均体现出较高的实施效能.然而,在食品安全的治理层面仍旧存在信息公开程度有待继续拓展、食品召回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行政监管体制导致主体不统一、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尚未真正建立等层面的问题.对此,需要在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的基础上,有选择性地借鉴美国在食品安全管理上的有效机制,从优化与构建全方位的信息公开制度、改进与细化问题食品召回制度、理顺与整合行政监管的部门职责、建立与推行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强制制度4个维度进行整体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机制的细化,确保实现中国食品安全治理的法治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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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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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召回是针对缺陷食品而适用的一项法律制度,指当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当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等措施,以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我国的召回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食品召回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确立是食品安全的保障.食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交易安全,这项制度具有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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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媚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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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论是毒奶粉还是地沟油,接连曝光的食品安全事故,显示出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疏漏.本文从食品召回的释义入手,梳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并通过对比与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指出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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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蕊;
林怀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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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召回是针对缺陷食品而适用的一项法律制度,指当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当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等措施,以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我国的召回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而食品召回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得以确立.食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交易安全,这项制度具有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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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颖;
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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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召回制度在保障我国食品安全起到关键性作用,该制度是为了将不安全食品召回,防止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从而对社会公众的健康造成更大的侵害,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程度.但该制度在立法及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法律体系、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等.本文结合我国现有体制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健全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应在法律体系、监督机制、食品溯源体系、食品责任保险制度和法律责任方面作出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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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全胜;
黄兰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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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前提就是"不安全食品"的存在,那么对"不安全食品"就存在一个认定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安全食品"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的食品;二是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动认定并召回外,通常"不安全食品"的认定权属于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对食品不安全的认定要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我国应建立完善"不安全食品"认定的相关制度,如建立在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关于"不安全食品"的认定前提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复核认定;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完善第三方独立的检测与认定机构设置;完善我国"不安全食品"的认定程序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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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全胜;
黄兰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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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The premise of implementing the food recalling system is the existence of “unsafe food”. So there is an problem that how to identify “unsafe food”.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 of “Food Safety Law”,the basic meaning of “unsafe food” includes two aspects:one is the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banning the production of food;the second is the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operation of food does not meet the Food Safety Standards. In addition to food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enterprise recognize and recall actively,usually the right of identifying “unsafe food” belongs to the Department of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as well as the produce of identifying food is not safe need to follow the principle due process. Our country should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related system about identifying “unsafe food”, such as Department of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review identifying food under the premise of the food ’ s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enterprises determined they are“unsafe food”;establish a perfect standard system of food safety;set up a food traceability system;perfect setting up the third party testing and accrediting independently;perfect the program of identifying “unsafe food” program and the release information unify system,etc.%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前提就是“不安全食品”的存在,那么对“不安全食品”就存在一个认定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安全食品”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的食品;二是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动认定并召回外,通常“不安全食品”的认定权属于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对食品不安全的认定要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我国应建立完善“不安全食品”认定的相关制度,如建立在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关于“不安全食品”的认定前提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复核认定;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完善第三方独立的检测与认定机构设置;完善我国“不安全食品”的认定程序及信息的统一发布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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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革;
谭添
- 《第二届食品安全法论坛暨国际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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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召回制度作为食品安全规制体系的重要内容,可以快速有效地收回市场上的不安全食品或有安全隐患的食品.中国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已经经历了五年的市场检验,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目前,中国食品安全召回制度虽有法可依,但效力层次不高;食品安全召回程序虽能有效启动,但其触发点不敏感,程序繁琐;现有食品安全召回制度更多体现的是其事后补救价值,而忽视了其最主要的事前预防价值,等等.本文主要从食品召回制度的效力位阶和食品召回制度预防设计理念两个方面出发,对中国食品召回制度立法提出建议.从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出,食品召回制度的执行力度跟不上其制度本身的发展,而制度的发展又落后于食品安全法制体系的建设步伐。而出现这种状态,首先是由于食品召回制度设计理念的单一性,缺乏预防理念;其实是因为制度效力位阶与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制不匹配。要解决当前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这些问题,就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提高食品召回立法的层次,将其效力提升到法律层面,加大食品召回违法惩罚力度;将预防理念融入食品召回制度设计中,简化召回程序,建立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只有完善食品召回相关法律制度,才能从食品召回环节更加有效地保证公众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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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淑芳;
王靖
- 《第二届食品安全法论坛暨国际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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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但是,中国却尚未建立科学、统一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食品质量标准冲突,食品溯源制度没有形成,多数企业不愿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等问题,致使召回过程中认定难、执行难、赔偿更难.本文通过对频繁发生的食品危机的实证分析,从深层次研究了中国现行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严重缺陷.中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世界的影响力日益提升.所以,重构科学、统一、高效的食品监管及召回制度已是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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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凤娥;
张凤清;
于济洋;
王丽丽
- 《2009全国食品检测技术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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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拿大的食品召回制度,法律规范、程序严格、可操作性强,OFSR依据食品召回制度有效地调控了食品市场,降低了缺陷食品对公众的危害,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要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应健全法律体系,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引入食品风险评估体系,建立顺畅的召回信息网络,形成一个高效科学、强有力的食品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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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修
-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兽医食品卫生学分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九次学术交流会》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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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6月1日批准发布,于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中,规定了食品企业对其出厂食品的消费者食用安全问题进行监视和评价,针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预先建立并在必要时实施相应的预警机制和产品召回计划,并对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预警机制和危害可追溯性的记录系统,产品安全性检验做出了明确规定.这项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健康,特别是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消费者的危害;对于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食品召回制度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三、坚定不移地实施食品召回制度四、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制度五、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召回提供技术支撑六、加强执法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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