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
预缴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220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7篇、专利文献13篇;相关期刊93种,包括财会学习、财会月刊(会计版)、上海房地等;
预缴的相关文献由183位作者贡献,包括樊其国、纪宏奎、丁夏等。
预缴
-研究学者
- 樊其国
- 纪宏奎
- 丁夏
- 何广涛
- 刘厚兵
- 刘长松
- 廖永红
- 李西
- 杨芳
- 林劼
- 王学军
- 肖贺然
- 胡晓飞
- 赵新贵
- 赵辉
- 邢国平
- 陈洁
- 黄慧萍
- 丁文圣
- 万霞
- 严雪
- 任惠均
- 何军
- 何华芬
- 何文安
- 侯志卫
- 傅哲祥
- 刘作
- 刘家骥
- 刘拥军
- 刘链
- 卢捷
- 史鲁豫
- 吕燕石
- 吴辉
- 吴铮
- 周仁庆
- 周卫
- 周德新
- 周昌志
- 周星
- 唐功奇
- 唐爱军
- 夏恩云
- 姜舒
- 娄艳梅
- 孙素侠
- 孟祥礼
- 宋京平
- 尹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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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瑞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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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规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月不超过15万需要预缴增值税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丢失发票是否还需要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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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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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从2022年起,企业可以在每年10月申报期申报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把2021年10月提前享受当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举措转化为制度性规定。这一措施为企业加油减负,将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支持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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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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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 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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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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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当期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总机构按照总分机构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办法在总分机构间进行分摊,由总分机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总分机构按照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分别计算、计提的应交所得税费用,与分摊缴纳数之间存在的差额如何处理?笔者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结合企业实操案例,从企业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机关报审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清单时点出发,梳理税款预缴、汇算清缴、查补等环节的总分机构所得税核算流程,逐步推导,认为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分别考核绩效的分支机构,其计提应交数和分摊缴纳数之间的差额可以通过总机构多退少补,让总分机构各自应交企业所得税的账户按期清零,避免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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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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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以及填表说明进行了修订,完善了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企业所得税预缴,是指季度结束,就截止到本季度末的利润总额累计预缴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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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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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21年1月1日起,又有一批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重大税收政策出台并正式实施,为了让广大税务人和纳税人准确把握这些新政策,本文进行了梳理归集,一一进行解析,供大家了解和掌握。一、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方法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优化了税款预扣预缴方法,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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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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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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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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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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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月6日晚,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进行调整,A类、B类、C类、D类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6%、0.7%、0.7%的比例缴纳2019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2020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缴纳比例参照执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证券公司采用当年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保护基金,每年7月15日之前将上半年应缴纳的保护基金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账户,次年1月15日之前补充缴纳全年度应缴纳的保护基金,所缴纳的投保基金市场表现计入利润表中的“业务及管理费”项,影响当期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