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0年内共计7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7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3167篇;相关期刊60种,包括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传承(学术理论版)、东方法学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全国地籍管理学术研讨会等;预告登记制度的相关文献由73位作者贡献,包括窦权宏、张诚、曾颖等。
预告登记制度
-研究学者
- 窦权宏
- 张诚
- 曾颖
- 熊雪梅
- 付露月
- 冯亚平
- 刘彬海
- 刘旭
- 刘秀清
- 刘贵祥
- 刘鹏
- 司伟
- 吴凡
- 吴凡1
- 吴波
- 吴海郎
- 夏沁
- 尹华容
- 常鹏翱
- 张丽施
- 张双根
- 张娟娟
- 张庆平
- 张志历
- 张楠
- 张莉
- 徐卫鸿
- 朱晔
- 李伟
- 李晓玲
- 杨承志
- 杨泽涛
- 杨长海
- 杨震
- 欧阳建胜
- 沈伟民
- 沈凯
- 焦红静
- 王墨
- 王彦
- 王波1
- 田小江
- 田纬宸
- 程棚
- 程超
- 穆莹莹1
- 罗晶
- 胡学江
- 胡梦迪
- 董文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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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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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通过提供房屋所有权的多重保护方式,强化不动产登记的风险防范功能,构建区别于商品房网签的预告登记制度,创设居住权作为一项新型用益物权,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和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保障。采取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增设情势变更制度、明确禁止高利贷行为等措施,维护合同的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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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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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目前的立法设计、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中均侧重于备案登记制度的公法规范功能,将其定位为行政管理手段,却忽视了制度的私法意义.然而,基于制度设置的目的、均衡当事人利益以及解决纠纷的需要,备案登记制度应具有民事属性.在物权债权二元区分体系下,备案登记的民事属性进一步表达为具有“准物权”的对抗效力.就功能与效力而言,预告登记实则是特殊类型的备案登记.事实上,正是由于备案登记制度所涉民事属性的特殊性,有助于缓和绝对化、僵硬化的二元区分体系,需要在民法体系之中实现性质和效力的统一性规范.这不仅能够为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缺失提供全面的方案,而且还有助于完成传统公法制度的私法改造,实现民事制度的本土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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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子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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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告登记制度以《物权法》第20条为基础,《房屋登记办法》将原本不在预告登记制度意涵范畴之内的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纳入预告登记的范围,反映了在房地产市场中丰富担保形式的客观需求,但也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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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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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可在一定范围内化解不动产交易市场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应正视该制度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能有效选择物权变动手段、完善不动产登记体系、逐渐完善预告登记制度,从而有效发挥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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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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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据2001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谓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物权法》颁布后,预告登记制度确立,其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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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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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当前不动产产业不断发展,加强不动产管理也越来越重要,而不动产管理中不动产登记属于十分重要的内容。在现代不动产登记中,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不动产登记中必须要遵循的一项制度。为能够使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得以更好利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使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更加符合实际需求,从而为不动产登记提供更好依据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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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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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当前不动产产业不断发展,加强不动产管理也越来越重要,而不动产管理中不动产登记属于十分重要的内容.在现代不动产登记中,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不动产登记中必须要遵循的一项制度.为能够使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得以更好利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使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更加符合实际需求,从而为不动产登记提供更好依据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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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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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告登记制度是当今各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由早期普鲁士法中的异议登记制度发展而来,确立于德国民法,后又为其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继承和发展.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而进行的预先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种制度.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确立统一的登记机关,完善具体的程序.作为整个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要件之一,如何构建完善的预告登记制度对建立健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来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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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鹏翱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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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它适用于房产买卖、抵押等引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交易,功能是通过防范不动产物权人的一物数卖等行为,来确保买受人等债权人实现其请求权.在房产买卖或抵押交易中,网上签约机制等发挥着防止所有权人一房数卖的实际作用,这与预告登记制度的功能高度重合,导致它在实践中走向死亡.为了避免制度资源的浪费,使预告登记制度获得再生,有必要调整其适用领域,进行制度整合和创新,把租赁权、优先购买权等也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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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凯
- 《哈尔滨商业大学第八届研究生学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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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告登记制度是一项重要的风险防范制度,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首次确立.预告登记旨在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从而产生排他性、对抗性,以确保当事人所期待的请求权结果的顺利发生,是保障当事人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的重要手段.本文在界定预告登记的概念、明确其制度价值的基础上对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效力及其适用范围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中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的预告登记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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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双根
- 《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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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去年房价飞速上涨、购房者利益受损,乃至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背景下,中央出台对房地产市场的新一轮调控.在此次调控风暴中,商品房预售制度毫无悬念地再次成为各界炮轰的对象,商品房预售制度之存废或变革,再次成为各方论争的焦点.与商品房预售紧密关联的预告登记制度,是否也因此殃及鱼池般地受到牵连,就成为理论界不得不认真对待的论题.rn 有鉴于此,本文重点探讨预告登记制度与商品房预售之间在理论构成上的关联。为便于把握这一源自域外的制度,本文先自制度起源与比较法的立场,分析预告登记制度之构成,己达正本清源之目的;其次,考察我国商品房预售中预告登记的演变,指出预告登记制度在其中所承担的功能;最后集中分析商品房预购与预购商品房抵押实务中,引入预告登记制度所存在的法律技术与理论构成上所存在的障碍,以及该障碍是否可以以及如何予以克服的思路,以还原预告登记制度其本来的制度功能。rn 在我国的商品房预售中,引入预告登记制度来保全预购人的期待利益,不仅存在登记技术设计上的障碍,更存在理论构成上的缺陷。虽然其中的登记技术障碍可通过叮预登记簿”这一技术改造来予以克服,但该制度在设计上所欲防范的房地产开发商的再处分行为在现行制度体系下几乎无从发生,使得该制度存在致命性的理论构成缺陷,从而导致该制度在商品房预售领域丧失了根本的立基。因此,将预告登记制度引入我国的商品房预售领域,可以说是法律继受或引进过程中,发生的又一例失误与曲解。rn 如果单从问题应对的功能主义出发,引入预告登记制度所预设的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乃至“一房多卖”的功能,在既存的强制性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中,己能基本获得实现;而且,近年来各地所推行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制度31,若稍加改造运用于商品房预售中,则在围堵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效果方面,更会显示出行政特别管制措施的强大威力,远胜于纯粹私法属性的预告登记制度。这些行政特别管制措施是否具有其制度正当性,虽然存在理论上的质疑,但是只要这些行政特别管制措施在我国仍行之有效,那么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商品房预售领域,与其预设的功能相对照,实际上并无太多的用武之地。因此,倘若维持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制度意义,使其不至于成为一项立法中的具文,则理论上对预告登记制度的关注点,应当撇开商品房预售,而另觅其在理论构成上具有正当性的适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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