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2年内共计706篇,主要集中在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经济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05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632903篇;相关期刊188种,包括经济技术协作信息、财会月刊(会计版)、集团经济研究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2014年学术年会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文献由711位作者贡献,包括李琳、田春晓、冷琳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632903篇
占比:99.89%
总计:633609篇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研究学者
- 李琳
- 田春晓
- 冷琳
- 李景辉
- 刘婷婷
- 刘玉勋
- 和淑绵
- 张冬英
- 张卫丽
- 张子辉
- 李刚
- 李桂兰
- 李萍
- 杨森
- 王巧霞
- 秦文娇
- 郭道燕
- 闫建峰
- 陈昌明
- 陈继萍
- 陈雯
- 马建威
- 付艳
- 任婷婷
- 任晓静
- 伍剑威
- 何华芬
- 余兴无
- 余海宗
- 冯幻子
- 冯庆梅
- 冼小芳
- 刘佳
- 刘倩
- 刘兰
- 刘志军
- 刘斌
- 刘晓春
- 刘朋
- 刘永立
- 刘泽荣
- 刘秀艳
- 刘金芹
- 别岚
- 叶思妤
- 吴东丽
- 吴剑波
- 吴尚宗
- 吴得林
- 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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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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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与国际准则趋同,解决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实务操作问题,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CAS42--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下文简称“持有待售准则”),为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分类、计量和列报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大大提升了财务信息的有用性。然而在准则实施过程中发现,持有待售准则与其他准则,如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债务重组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等之间未能进行很好地衔接,造成准则之间内在逻辑不一致,同一交易事项由于适用不同准则,其账务处理也不同,给实务工作增加了一定的操作困难。本文以案例的形式,通过比较持有待售准则与其他准则处理问题的差异,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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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宇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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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这一概念被再一次使用,这表明我国会计准则在逐渐向国际会计准则靠近。但是,我国资本市场欠发达,对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不够成熟,会计人员水平也不高,使得公允价值计量不具有足够强的可操作性,同时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也降低了。正因为如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在实际运用公允价值时出现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会计界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本文分析的切入点是非货币资产交换理论,针对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过程中使用的方法,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比方说对于商业实质的判断,确保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等。要达到的目标是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实务能够合适地处理可靠性和相关性之间的关系,增强其可操作性,减少其负面影响,并且不断改进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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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为国;
陈战光;
谢诗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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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7月,由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三大电信运营商出资设立大型通信铁塔基础设施服务企业——中国铁塔,开创了网业分离和管网资源集中统一建设与运营的又一典范。本文研究了中国铁塔的组建模式,阐释该案例对我国国家级战略管网建设的借鉴意义;结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组建过程中美国证监会质疑三大运营商的主要会计问题,即当中国铁塔增发股份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时如何核算三大运营商付出基站资产和取得股权的交易并确认相关损益,以及我国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如何提请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三大运营商对所涉注资业务会计核算的恰当性发表意见,最终促成美国证监会监管争议的消除,为中国铁塔上市扫清了障碍。三大运营商在中国铁塔股份比例、对中国铁塔注资模式,以及它们与中国铁塔的长期业务关系、引入中国国新作为战略投资者等的设计,对类似战略性国家管网公司的组建和上市以及战略型国企改革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三大运营商对注资业务的会计处理表明,在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下需要针对复杂的交易进行综合判断,制定恰当的会计政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为回应中方的请求而发表及时和明确的意见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中“趋同是一种互动”原则的生动写照;此案的成功了结充分证明了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确保国有企业按市场原则和相关法规规范运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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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
朱俊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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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大唐电信(600198)在2017-2018年披露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了交易动机和影响,交易双方关系,交易披露过程,交易完成时间和会计处理等一系列问题.分析了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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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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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渊源出发,并结合当前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及其配套制度、指南、解释中均未给出解释的若干难点给出了较为详尽的解释.包括为什么要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与常规交易有何本质差异、存货的处理、补价的理解、账务处理的核心何在共五个方面.本文有助于理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精髓,对于实务界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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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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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于2019年5月颁布了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寻求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协调平衡。在新非货币准则发表之前,财政部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发布了征求意见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计量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热烈讨论。文章通过举例的方式,分析新非货币准则以换入资产价值为计量基础的合理性,以便为相关人员更加深入地了解新非货币准则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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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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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次的新准则与2006版的旧准则相比,其在准则的适用范围、确认和计量、信息披露等方面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增补、修订和完善,这不仅体现了我国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也充分考虑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势所趋,但仍存在商业实质判定标准难以量化、多项资产交换涉及金融资产的规定不统一等问题.本文提出了针对这些问题的改进建议,以期为进一步提升新准则的规范力度提供有建设性的参考,从而让生成的会计信息更好的服务于决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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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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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做销售、税收上按视同销售征税的项目。视同销售政策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中都有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主要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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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经路
- 《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2014年学术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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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回顾了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发展演进历程,将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与美国、加拿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相关准则进行对比,指出了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在概念界定、适用范围、披露以及实务操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rn 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本次新准则改变了原先“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称呼,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一术语。通过回顾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现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一定的创新,体现了会计准则国际化的趋势。但是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范围方面,我国应考虑是否包括非货币性负债交换和非货币性劳务交换问题。新准则过于原则化,从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着一定的漏洞,虽然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可以降低企业通过“组织创新”、“交易设计”来规避准则的可能性,但是原则导向很难保证企业有足够的职业道德水准和成熟的职业判断能力去自觉遵守准则背后所隐匿的“真实和公允”理念,况且原则导向的准则先天带来的模糊性又成为了企业进行利润操作的有利手段。尤其在会计人员素质不高、法制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中,原则导向会计准则亦不易发展。建议我国现行的非货币性交换准则准确规范相关税费处理,保证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与使用过程中的一致性。实现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的最佳均衡。正如美国会计学会(AAA)会长彼德·威尔逊(G.Peter Wilson)所说的:原则和规则都需要,关键问题是需要确定原则和规则应各占多少比重,以及应如何达到两者之问的平衡。